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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

2018-03-31 11:08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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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與各地區、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

依法創造條件引導創新企業發行股權類融資工具並在境內上市,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支持作用,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考慮到創新企業具有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顛覆等固有特點,在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過程中,本著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採取試點方式推進。試點過程中,將注重風險防控,依法合規,統籌謀劃,循序漸進,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

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試點對象及選取機制。試點主要針對少數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在選取標準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在選取機制方面,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産業化諮詢委員會,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嚴格甄選試點企業。

二是試點企業的發行條件和審核機制。根據本次試點方案,允許試點紅籌企業按程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也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境內註冊的試點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試點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以及證監會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條件。針對試點企業可能存在的尚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問題,證監會已啟動程序,修改相關部門規章。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並符合《若干意見》的要求。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試點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三是試點企業的信息披露和日常監管。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相關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行為,均納入現行證券法規範範圍。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若干意見》及相關規定實施監管。

試點紅籌企業原則上依照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於已在境外市場上市的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以中文在境內同步披露,披露內容應當一致。

試點企業違法違規發行證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依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法規定,與試點紅籌企業上市地等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管。

四是試點的投資者保護要求。試點企業發行股票的,按照境內現行股票發行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執行。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試點企業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的權益相當,由存託人代表境內投資者對境外基礎股票發行人行使權利。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情況下,試點企業應當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

為積極穩妥推進試點工作,我會將對試點企業嚴格把關,控制好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額,合理把握試點節奏;強化信息披露、市場監管和投資者教育,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恪盡職守,歸位盡責。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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