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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讀

2018-06-25 16:51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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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讀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登記處

社會組織名稱管理是社會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是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基礎性工作。近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名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辦發〔2018〕1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依規審核名稱,加強社會組織名稱管理。

一、深刻領會《通知》出臺的重要意義

加強名稱管理對於從源頭規範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通知》是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具體舉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強調要嚴格民政部門登記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範圍審定;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等。這些內容既是對社會組織分級登記管理的體現,也是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內在要求。當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總體良好,但也仍存在失于寬鬆、疏于執行的現象。解決這些問題,要求民政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職,進一步樹立規矩意識,嚴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在名稱管理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審核、從嚴把關,將中央文件要求落在實處、做到細處。

(二)《通知》是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體現。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特別是成立登記中的名稱審核,是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重要一環。當前,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在名稱管理工作中未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表現在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中,有的未冠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的擅自冠以或者變相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甚至“亞洲”、“世界”等字樣;有的應當包含字號的,缺乏字號等。解決這些問題,要求民政部門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依法依規做好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

(三)《通知》是規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的具體要求。當前社會組織行為總體規範,但也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突出表現在社會組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的命名和使用上。登記管理機關取消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行政審批之後,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呈快速發展態勢,這一方面釋放了社會組織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範圍內出現了盲目發展、無序擴張的“跑馬圈地”現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濫設立、亂命名問題突出,如違規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未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等等,這些情形誤導了社會公眾,擾亂了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秩序。解決這些問題,要求民政部門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策宣傳、管理服務和檢查監督,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社會組織發展的有序環境。

二、準確把握《通知》明確的工作要求

《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五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進一步嚴格依法審核社會組織名稱。這是對於增量(即新成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審核社會組織名稱,要嚴格遵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民政部令第26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等有關規定,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的規範性、完整性和名實一致性審查,不得超越本部門的法定權限和管轄範圍審核社會組織名稱,不得登記或者變相登記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全國性社會團體或者國際性社會團體。

二是組織開展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自查工作。這是對存量社會組員名稱管理工作的要求。自查工作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自本《通知》發佈之日,對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進行規範。這其中要重點把握好依法依規進行規範的具體操作方式。社會組織的名稱作為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的一部分,其名稱權受法律保護。糾正不符合規定的名稱,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通過社會組織申請變更、登記管理機關依職權變更、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行政許可等方式依法依規實施,穩妥有效推進。《通知》同時要求開展自查工作要與完善名稱管理制度結合起來,與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與提高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系統的數據質量結合起來。自查工作開展情況於2018年10月31日前報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三是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規範使用名稱的監督檢查。《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認真查處社會組織未規範使用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名稱的行為。對於當前一些社會組織存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濫設立、亂命名的現象,《通知》要求要求民政部門重點查處社會組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規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未冠有所屬社會組織名稱等行為。《通知》同時要求民政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引導社會組織依法依規、科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機制,促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發揮積極作用。

四是進一步落實工作指導和請示制度。為更好推動工作開展,《通知》突出了工作指導的重要性,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地(市)民政部門工作指導,地(市)民政部門要主動加強對縣(市)民政部門工作指導,確保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工作指導重點在於對共性問題進行統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或指導意見。《通知》同時強調,在名稱審核、管理過程中涉及法規政策適用不清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統一向民政部書面請示。

五是切實加強專項檢查和社會監督。為確保自查工作有效推進,《通知》明確了兩級檢查機制,即省級民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開展自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將於今年年底前對各地開展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對於自查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於本通知發佈後新登記社會組織名稱審核仍不規範的,發現一起,通報批評一起。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三、切實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級民政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把貫徹《通知》要求作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和具體要求,切實增強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加強組織實施。《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既涉及社會組織的存量,也涉及社會組織的增量;既涉及成立登記,也涉及日常管理;既涉及個案處置,也涉及制度建設;既涉及登記管理機關職責,也涉及社會組織權益,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民政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職責任務,制定工作方案,紮實有力推進。

(三)落實主體責任。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工作中負有主體責任,要主動作為、敢於擔當,防止工作的亂作為、慢作為、不作為。

(四)做好輿論引導。社會組織名稱管理的自查規範工作,涉及方面多、社會關注度高,工作中要密切關注社會反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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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