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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2018-07-23 09:23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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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促進統一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發佈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在豐富金融産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近年來,發佈實施了一系列監管規定,2017年以同業、理財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開展了“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並指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建立理財産品信息登記系統,初步實現了理財産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信息報送,也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産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服務,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2017年以來,隨著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餘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餘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餘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産,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制定《辦法》是銀保監會推進理財業務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2017年以來,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統一資管産品標準規制工作,並同步研究制定《辦法》。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佈實施。根據“資管新規”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擬作為配套細則發佈實施。發佈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延續銀行理財業務良好監管做法,充分借鑒國內外資管行業的監管制度;二是推動理財業務規範轉型,促進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三是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産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打破剛性兌付。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主要需根據已發佈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規範轉型,有利於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範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理財産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財産品。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適用《辦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辦法》執行。

四、《辦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理財産品投資者保護工作,《辦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登記和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1. 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公募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桿比例、流動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私募理財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鬆。2. 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延續現行理財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應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産品。3. 設定單只理財産品銷售起點。將單只公募理財産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只私募理財産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4. 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簽。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二是加強産品銷售的合規管理。1. 規範銷售渠道,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通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産品;通過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産品的,應實施專區銷售,對每筆理財産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2. 加強銷售管理。銀行銷售理財産品還應執行《辦法》附件關於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管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過程管理、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在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理財業務信息披露要求:公募開放式理財産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凈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産品每週披露一次凈值,公募理財産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財産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

四是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延續現行做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理財系統)對理財産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産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産品信息,核對所購買産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産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五、《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實現凈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實現凈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一是確保理財産品獨立性。規範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延續現行“三單”要求,每只理財産品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二是強化管理人職責。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三是實行凈值化管理。與“資管新規”一致,要求理財産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産,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産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通過凈值波動及時反映産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産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産品的凈值。

六、《辦法》如何對銀行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進行規範?

《辦法》對銀行理財産品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資産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財産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産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産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産品凈資産的35%或銀行總資産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七、《辦法》在消除多層嵌套,強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銀行通過購買資管産品,形成層層嵌套,難以及時、準確掌握底層資産情況等問題,《辦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準確界定法律關係,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分擔機制,避免法律糾紛。二是縮短融資鏈條,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産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産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産品所投資的資管産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産品。三是強化穿透管理,要求銀行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各類資管産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層資産信息,做好理財系統信息登記工作。

此外,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産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産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産。

八、《辦法》在加強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從産品流動性管理、交易管理、壓力測試、開放式理財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加強銀行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的具體要求。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財産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財産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産,持有不低於理財産品資産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並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産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採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財産品壓力測試製度,並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後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産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迴環節,合理設置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九、《辦法》對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有哪些規定?

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是指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辦法》一是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産品所投資資管産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三是要求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名單制管理,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提高主動投資管理能力,不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辦法》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發佈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産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産品對接未到期資産,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産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産品。

在具體實施中,《辦法》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此外,銀保監會已在與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解決銀行理財産品在金融市場的開戶問題,促進同類資管産品公平競爭。

十一、現有的保本理財産品和結構性存款如何規範管理?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兩大類。非保本型理財産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産品;保本型理財産品按照是否挂鉤衍生産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産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産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代客理財”的資産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型理財産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産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於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十二、關於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相關工作有何考慮?

《辦法》按照“資管新規”關於公司治理和風險隔離的相關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目前,我會已經起草《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待《辦法》發佈後,將作為《辦法》配套制度適時發佈實施。

在“資管新規”、《辦法》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三者的關係和定位方面,《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並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擬適用於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