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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8-08-02 12:46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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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加強教育統計法治建設,全面提升教育統計工作水平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教育部以部長令的形式出臺了《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發展規劃司、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規定》發佈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明確要求統計部門要探索統計規律、健全統計法律法規,完善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統計制度方法,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為國家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更好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1986年,原國家教委依據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併發布了《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30多年來,《統計法》已歷經了1996年、2009年兩次修訂。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也歷經了2009年、2015年兩次修訂。《暫行規定》的發佈實施,對於規範、引導、保障和推動教育統計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不斷推進,《暫行規定》的許多內容已不能適應教育統計工作的客觀需要,也與新修訂的《統計法》《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不甚一致,亟需出臺新的教育統計工作規範,以進一步夯實教育統計工作的法治基礎,更好地服務於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

《規定》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實踐發展,解決教育統計工作現實問題的迫切要求,標誌著我國教育統計工作法治化建設邁上了新臺階。《規定》的貫徹實施,對於規範教育統計行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解決教育統計工作面臨的人財物資源不足等現實問題,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問:《規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據是什麼?

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統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 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理處分建議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及《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了本《規定》。

3.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規定》是教育統計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教育系統依法統計、依法治統的主要依據之一。《規定》共分六章四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教育統計監管和附則。《規定》第一章,明確了教育統計的管理體制、根本任務和經費保障,對法定統計數據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第二章,規定了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範疇、工作職責和資質,強化了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第三章,規範了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制定的法定流程、具體內容和調查方法,對健全教育統計分析機制提出了新任務;第四章,完善了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機制,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的新要求;第五章,細化了教育統計監管的內容和要求,對違紀違法的相關查處及追責情形進行了説明;第六章,提出了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了本規定的施行時間是2018年8月1日。

4.問:《規定》對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有哪些新要求?

答:為適應新形勢下教育統計工作的發展需要,《規定》專設一章,對各級各類教育統計機構的職責和教育統計人員的任職條件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明確教育統計機構和人員的範疇。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中負有教育統計職責的機構為教育統計機構,直接負責教育統計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為教育統計人員。二是規定了教育統計機構的職責。在第十條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綜合統計機構,統籌組織和協調管理全國教育統計工作,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的職責,在第十二條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負責人的職責。三是規定了教育統計人員的資質。明確了教育統計人員的基本職業規範,並要求教育統計機構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同時強調了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5.問:《規定》對教育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的新要求是什麼?

答:《規定》對教育統計調查和分析的工作流程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教育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權限。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部門教育統計調查項目,並依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或審批。制定教育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徵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並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二是規範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綜合統計機構依法按照教育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教育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增加或者減少補充性教育統計調查內容,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三是規範教育統計調查程序。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標明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四是健全教育統計分析機制。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教育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諮詢建議和決策建議。通過建立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提高統計分析能力和應用能力,既體現了統計工作“以用為本”的價值導向,也充分遵循了以應用提升數據質量的統計工作規律。

6.問:《規定》對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對於教育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規定》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健全統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二是完善統計資料的使用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政策規劃、督查工作進展、評價發展水平等,凡涉及統計數據的,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並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三是建立統計資料的分級管理制度。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教育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四是完善統計資料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

7.問:《規定》對教育統計監管明確了哪些新職責?

答:《規定》專設一章,對教育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作了詳細規定。一是強化社會監督。在第三十三條明確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二是規範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工作檢查。第三十四條明確要求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轄學校、其他有關機構進行統計工作檢查,並列舉了六個方面的內容。三是健全統計質量保障機制。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四是明確教育統計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的責任追究。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依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理處分建議辦法》,對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和領導人員,根據違紀違法的各類情形,制定了相應的查處及追責條款。

8.問:如何保障《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教育系統認真組織開展了統計工作相關培訓,及時推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貫徹落實《規定》各項要求。一是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規定》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教育統計工作的基本依據,組織開展《規定》的學習宣傳活動。二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使《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地落實。三是為了保障教育統計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確保數據質量,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將教育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按時撥付到位,同時要確保統計機構和人員配備到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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