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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18-10-16 17:1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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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定, 通過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和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等項工作,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1.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一是適當降低了一類生産企業評定標準中企業年末凈資産的比例。《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佈,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一類生産企業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産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條件,此次將該條件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産大於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使得一類生産企業和一類外貿企業關於年末凈資産比例要求的評定標準一致,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提高一類企業戶數。

二是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評定條件。此前,由於該條件限制,部分出口業務量小的中小出口企業不能被評為一、二類企業,取消此項條件後,原三類企業中其他條件符合一、二類企業評定標準的中小企業,可按規定調高分類管理類別,進而加快退稅進度。

2.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辦法》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明確“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此次《公告》進一步明確“出口企業相關情形發生變更並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今後信用評級高、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只要達到一、二類管理類別標準,就能儘快調整管理類別,提高其退稅效率。

3. 此前,按照相關規定,分類調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工作日內完成。此次標準調整後,儘管調整戶數較多,但為儘快完成調整工作,進而加快退稅進度,《公告》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按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此次評定調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稅務總局自2015年4月部署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試點管理工作,目前全國除西藏以外的地區均已開展了無紙化退稅申報試點工作。實行無紙化退稅申報的出口企業,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以及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只需按規定提供正式電子數據,原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和紙質申報表留存企業備查。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國推廣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並按照企業自願的原則,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全覆蓋。

(三)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為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代辦退稅,《公告》提出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管理相關規定,進一步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此外,為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化解代辦退稅風險,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規範健康發展,《公告》明確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需求,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建立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建設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防範代辦退稅業務風險。

(四)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

針對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後,企業收齊單證到申報退稅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申報退稅問題,《公告》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政策宣傳輔導,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短信平臺、電子郵件、微信等多種途徑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便於出口企業及時收集單證,儘快滿足退稅申報條件。

此外,為減少出口企業因未按規定時限辦理退稅造成的損失,《公告》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提醒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審核、退庫進度及申報退(免)稅期限等情況,便於出口企業及時、足額獲取出口退稅。

(五)明確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3目、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後1個月內完成”的規定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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