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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汽車産業投資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8-12-18 18:29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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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汽車産業投資管理規定》。就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汽車産業投資管理規定》有關背景情況。

答:汽車産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性、支柱性産業。國家高度重視汽車産業,先後制定實施了一系列促進産業發展和規範産業投資的政策措施。早在1994年,為把我國汽車産業儘快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産業,基本滿足2000年國內市場需求,國家發佈實施《汽車工業産業政策》。2004年,經國務院同意,我委發佈實施《汽車産業發展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汽車投資項目的管理要求。

近年來,圍繞推動汽車産業健康發展,國家又出臺了多項政策。2015年6月,經國務院同意,我委發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第27號令),對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産準入進行規範管理。2016年12月,《國務院關於發佈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對汽車投資項目核準作出新的規定,明確提出“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産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産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等要求。2017年6月,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我委印發《關於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發改産業〔2017〕1055號),提高傳統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準入標準,規範新能源汽車投資項目條件,加強産能監測預警,完善産業監督管理。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堅決破除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和6月28日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上要求加大改革開放力度,全面放開一般製造業,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

經過4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汽車産業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基本具備了市場化運作、國際化發展、後置式監管的基礎。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開一般製造業的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汽車産業發展新形勢,深化汽車産業投資管理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我委印發實施了《規定》。

問:《規定》有哪些特點?

答:《規定》作為新時期我國汽車産業投資管理的綜合性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深化投資改革,以改革開放40週年為重要契機,全面取消實施多年的汽車投資項目核準事項,全部轉為地方備案管理,推動汽車産業投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是突出政策導向,作為國家産業政策,引導企業順應産業發展大勢,圍繞優化産能佈局、突破核心技術、開展戰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動産業轉型升級。

三是夯實監管責任,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在充分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同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部門防範盲目建設、引導産業有序發展的責任。

四是實現全面覆蓋,政策規定對燃油汽車、純電動汽車、智慧汽車等産品種類,投資導向、建設條件、監督管理等相關領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環節,實現全覆蓋、無死角。

五是方便操作實施,儘量使用可量化可檢查的指標明確各類投資項目管理要求,盡可能避免定性描述,為文件發佈後貫徹執行創造條件。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加強汽車産業投資方向引導,優化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産能佈局,明確産業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

二是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産能,明確禁止建設的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範圍,嚴格新增燃油汽車産能投資項目的準入條件。

三是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高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條件,明確對投資主體、技術水平、項目所在區域的要求。

四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等投資項目管理,明確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燃料電池、車身總成、專用汽車和挂車等投資項目的條件。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建立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違規項目查處和問責。

六是完善産能監測與預警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資,提升對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服務能力。

問:為什麼考慮取消汽車投資項目核準?

答:近年來,我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對汽車産業投資管理政策持續進行調整完善,已大幅度下放投資核準權限。《規定》出臺前,實施核準管理的汽車投資項目還有3類,分別是:由國務院負責核準的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産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産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産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省級政府負責核準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規定實行核準的其餘項目。

實施汽車産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初衷是,合理配置生産要素,推動産業集聚高效發展。目前,我國汽車産業佈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數家大型企業集團主導汽車産業發展的格局,骨幹企業自主配置生産要素的能力顯著增強,繼續實施事前核準的必要性明顯降低。與此同時,新一輪産業變革正蓬勃興起,汽車産業發展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市場主體趨於多元,跨界融合特徵明顯,需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繼續實施事前核準已難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此外,汽車産業多頭管理問題突出,事前許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業負擔較重,社會反映強烈。

取消汽車投資項目核準事項,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開一般製造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又是主動適應新一輪産業變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客觀要求,能夠為地方和企業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

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有哪些部署?

答:首先,在取消汽車投資項目核準事項的同時,明確了各類汽車投資項目的準入標準,為開展事中事後監管提供了基本依據。

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車産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車産量佔比等數據的調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業的運行情況,為汽車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創造了條件。

第三,要求企業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有關信息,並對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為有關部門和地方實施監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資料。

第四,各級發展改革委將與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及行業管理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對查實的違規項目給予撤銷備案,同時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建立健全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單位,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暫停備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問責、處理。

問:《規定》與現行政策的銜接如何考慮?

答:關於取消汽車投資項目核準事項。經報國務院同意,《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産企業項目、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産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産純電動乘用車)項目及其餘由省級政府核準的汽車投資項目均不再實行核準管理,調整為地方備案管理。其中整車類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承擔管理責任。暫不修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中有關規定,待將來修訂目錄時一併調整。我委在發佈實施《規定》時已對國務院相關要求作了具體明確。

關於《規定》與現行汽車投資管理相關政策的關係。《規定》已基本實現對各類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全覆蓋,實施後可同步替代《汽車産業發展政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關於投資管理的有關內容和《關於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相關文件將按程序予以修訂或廢止。此外,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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