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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霸座”,明確“自助行為”,保護患者個人信息——解析民法典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五大亮點

2018-12-23 21: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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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題:規制“霸座”,明確“自助行為”,保護患者個人信息——解析民法典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五大亮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王琦

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和安排,23日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

對各界高度關注的“霸座”“強搶方向盤”作出規定,規定自然人保護自身權益的“自助行為”制度,保護就醫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分別針對當下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作出完善,引人關注。

亮點一:規制“霸座”“強搶方向盤”等行為

火車上“霸座”“霸鋪”,公交車上攻擊司機搶奪方向盤……類似事件近年來時有發生甚至釀成慘劇,亟需法律規制。

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條件運輸旅客。

草案同時明確,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法律針對當下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作出針對性規定,有助於約束乘客行為,督促乘客依法依規乘坐交通工具,維護廣大旅客和司乘人員的人身財産安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説。

“對於‘霸座’等行為,目前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認為,通過民法明確這類行為的違法性質後,就可以更好通過法律手段來制裁這類違法行為,從而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讓旅客“三思而後行”。

草案還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挂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遇有不能正常運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並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實名制客票丟失後的補票問題,社會上早有反映。法律的規定有利於明確承運人的責任,維護旅客合法權益。”孫憲忠説。

亮點二:對自願參與危險性活動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參加學校組織的攀岩、武術等高風險活動發生意外,學生很受傷,家長很生氣,學校很無奈。這種情況下由誰來承擔責任?目前法律規定並不明確,許多糾紛由此而生。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參加者自願參與這些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由此産生的正常風險原則上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就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自甘風險’規則,是責行一致原則的充分體現。對活動組織者和有重大過失的行為人的責任承擔作出規定,既是對自願參加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和補償,也是對過失行為人的懲戒和警醒。”熊文釗表示,這也能有效引導人們謹慎參與危險活動,從而分散和預防社會風險。

專家同時表示,確立“自甘風險”規則,有利於明確學校等機構正常開展此類活動的責任界線,讓活動的開展更加有章可循。

亮點三:對受侵害情況緊迫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車禍後發現肇事方想跑,先把鑰匙搶到手;有人坐車不買票,司機將其暫扣……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為,反而可能被對方起訴侵權。

一些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採取措施保護權益反被他人起訴侵權的案例時有發生,建議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對此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務等合理措施。

草案同時規定,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後,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熊文釗表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更加及時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機關的執法壓力,是對國家機關保護的有益補充。

亮點四:關於勞務關係造成損害的責任認定更突出公平原則

鐘點工、保姆在工作中受傷,僱主是否應該給予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對這種情況的規定是: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草案公佈後,該規定引發了不少討論。

據悉,有的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獲得了利益。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過程中因此受到損害的,為體現公平原則,原則上應當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亮點五:更好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孩子剛出生,“早教機構”紛紛發來短信“賀喜”;手術剛做完,“康復中心”馬上來電“毛遂自薦”。這些令人無奈而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經歷過。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洩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刪去了規定中的“造成患者損害”。

專家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洩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患者病歷資料,是一種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草案的修改,意味著無論該行為是否造成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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