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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答問

2019-02-25 10:10 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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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黨政同責 保障食品安全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答記者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考核監督、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部黨內法規?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出臺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2013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也就是“四個最嚴”,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明確並嚴格落實責任制。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李克強總理也多次對落實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出要求。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責任制,按照黨中央的統一安排,市場監管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牽頭起草了《規定》。《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於推動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將産生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記者:《規定》的出臺具有怎樣的意義?

答:《規定》是第一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的黨內法規,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到黨內法規層面,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長效機制。

近年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工作力度不斷加大,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與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進一步壓實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為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規定》緊緊抓住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面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既明確了職責“是什麼”,也明確了“怎麼幹”,還明確了履職到位與否“怎麼辦”,有利於進一步形成黨政領導齊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強大合力。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作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組建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工作。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把保障食品安全作為市場監管的首要責任。《規定》的出臺,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將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推動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記者:《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的食品安全責任提出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規定》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面的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

記者:《規定》對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圍繞食品安全全鏈條全過程監管,《規定》涵蓋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生産經營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的責任。

其中,對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明確包括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規定》將食品安全各個領域的工作都納入進來,並明確責任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形成各領域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記者:《規定》如何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答:《規定》明確了三大督促落實的手段。一是跟蹤督辦。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點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二是履職檢查。明確地方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巡視巡察工作安排,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三是評議考核。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規定》著重強化了結果運用,明確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

記者:在獎懲方面,《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堅持獎懲分明,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規定》明確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並取得顯著成效的;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秀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明確未履行《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及時報告失職行為並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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