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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的解讀

2019-03-12 10:17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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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並於2018年底公佈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將取消稅務證明事項作為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決定再取消12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一併予以公佈。

二、《決定》有關考慮及主要內容

(一)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通過著力精簡納稅困難證明、公證證明等與企業生産經營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證明材料,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利於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出口退稅1項、徵收管理2項、稅收優惠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主體(身份)證明4項、資質證明3項、權屬證明1項、客觀事實證明4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納稅困難證明、資源稅管理證明、繼承權公證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項(殘疾人證、車船産權證等)。

(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此次一併公佈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均為稅收優惠事項,具體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徵增值稅、房産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准文件”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的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後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有關證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件關於“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公佈目錄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的規定,此次一併公佈上述3項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稅務證明事項。

(四)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後的替代措施

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部門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出具有關材料;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後核查。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發佈;《決定》附件所列13—15項稅務證明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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