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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

2019-05-06 19:1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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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督察工作對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的督促推動作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以下簡稱督察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堅持問題導向、真督實察、逐層傳導、強化問責,努力形成從黨政主要負責人到其他領導幹部直至全體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閉環責任體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

第四條 督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根據黨和國家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部署督察工作,使法治政府建設始終在大局下推進、處處為大局服務。

(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嚴格遵循有關規定開展督察,深入一線、聚焦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督察什麼問題,不做表面文章,對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督察因地制宜,不搞上下一般粗。

(三)以督促幹、注重實效。綜合運用多種督察方式,既督任務、督進度、督成效,也察認識、察責任、察作風,把法治政府建設的任務落實、責任壓實、效果抓實。

(四)控制總量、計劃管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增強督察工作的權威性、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不搞層層加碼、不增加基層不必要的工作負擔。

第五條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組織開展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在本規定中統稱“督察單位”。

第二章 督察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地方各級政府以及政府部門的黨組織領導和監督本單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設工作。

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其分管工作範圍內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職責。

第七條 對地方各級黨委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領導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每年專題聽取上一年度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彙報;

(二)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把法治政府建設成效作為衡量下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推進法治建設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三)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指導本級政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支持本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強監督;

(四)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情況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五)建立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2次法治專題講座,加強對黨委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法治能力考查測試;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職責。

對地方各級黨委重點督察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情況,以及黨委其他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責情況。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抓好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履行推進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制訂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解決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請示彙報;

(二)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加強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

(四)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認真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切實推進政務公開;

(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支持執法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職權,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六)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執行生效行政復議決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七)建立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2次法治專題講座,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法治能力考查測試;

(八)積極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宣傳工作,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法治政府建設的良好氛圍;

(九)統籌推進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或者下級政府,應當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十)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職責。

對地方各級政府重點督察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政府其他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責情況。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抓好推進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

第九條 對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履行推進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職責,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制訂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解決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請示彙報;

(二)全面正確履行部門職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依法制定部門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加強部門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

(四)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認真落實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依法依規履行信息發佈和政策解讀責任,切實推進政務公開;

(五)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落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六)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尊重並執行生效行政復議決定,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

(七)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推動完善部門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對重點崗位的制約和監督;

(八)維護司法權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嚴格執行法院生效裁判;

(九)建立部門領導班子定期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2次法治專題講座,加強對部門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和法治能力考查測試;

(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積極總結宣傳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典型;

(十一)統籌推進對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應當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十二)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職責。

對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重點督察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部門其他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範圍內履行相關職責情況。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抓好本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

第十條 對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職責,主要督察以下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決策部署;

(二)認真學習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法治教育培訓;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必須守法律、重程序、受監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嚴守法定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積極在工作中向人民群眾普法,做法律法規的遵守者、執行者、宣傳者;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職責。

第三章 督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督察單位應當制訂督察工作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建立督察任務臺賬,加強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督察工作主要採取書面督察、實地督察等方式進行。

督察單位組織開展書面督察,應當要求被督察單位進行全面自查,並限期書面報告情況。

督察單位組織開展實地督察,應當深入被督察單位,通過多種形式明察暗訪,了解被督察單位實際情況。

第十三條 督察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以及有關負責人情況彙報;

(二)查閱、複製有關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執法案卷等;

(三)詢問、約談有關單位和個人;

(四)實地走訪、暗訪;

(五)對收到的重大違法行政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轉交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四條 督察單位可以委託科研院校、專業機構、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對被督察單位開展第三方評估,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督察單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等某一方面情況開展專項督察。

專項督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督察方式或者措施。

第十六條 督察單位開展實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組。督察組進駐後,應當向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開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

督察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等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當撰寫督察報告,客觀真實反映被督察單位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成效、責任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當分析原因、找出癥結,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並幫助推動解決。

第十八條 督察結束後,督察單位應當向被督察單位反饋督察結果,對存在的問題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整改並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督察單位可以通過簡報、專報等形式向上級機關和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督察情況或者發現的問題,作為對被督察單位及其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或者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督察單位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探索推進“互聯網+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條 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如實評價被督察單位,不得故意隱瞞或者誇大督察發現的問題;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各項廉政規定,做到厲行節約、廉潔自律、公開透明,嚴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以及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章 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

每年3月1日之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本級督察單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省級以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向上一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同時抄送上一級督察單位。

第二十四條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情況;

(四)下一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督察單位應當督促下一級地方黨委和政府、本級政府部門按時報送和公開年度報告,對未按照要求報送、公開的,應當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督察單位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政府法律顧問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已公開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提出意見或者進行評議,有關意見、評議結果應當向被督察單位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法治政府建設責任追究應當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相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督察工作中發現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單位應當移送有關單位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的法治政府建設決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實不力,影響中央政令暢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制定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國家法制統一的;

(三)違紀違法決策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執法不作為或者亂執法、執法牟利、粗暴執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五)違紀違法干預監察工作、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或者司法活動,或者拒不執行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違法違規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治政府建設職責,依法依規需要追責的情形。

第三十條 督察單位可以建立重大責任事項約談制度、掛牌督辦制度,對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門,督促其限期完成有關查處、整改任務。

第三十一條 督察單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曝光制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或者向社會曝光。

第三十二條 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以各種藉口拒絕、阻礙或者干擾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督察工作有關的資料,或者偽造相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擊、報復、陷害、刁難督察工作人員或者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的;

(五)其他妨礙督察工作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督察工作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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