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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2019-07-18 22: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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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記者 安蓓)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18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説,我國將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著力加強完善信用修復相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是意見的一項重要創新舉措。

連維良介紹説,信用修復指的是失信主體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社會責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退出“黑名單”並相應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依法依規縮短或結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規規範保存信用記錄的相關措施和過程。

“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過程。”連維良説。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復是在失信主體徹底糾正失信行為並履行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按規定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體要依法依規向相關職能部門,也就是做出行政決定、做出失信懲戒決定的職能部門提起修復申請,通過做出守信承諾、完成失信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復方式來開展信用修復,相關部門嚴格按程序予以確認。

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復主要是針對無主觀故意的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涉及特別嚴重的違法失信行為不能退出“黑名單”,不能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不能結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記錄會長期依法依規予以保留。對於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並滿足信用修復前提的條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請退出“黑名單”,並解除失信聯合懲戒。申請縮短或結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規保留信用記錄。

連維良介紹,依法依規保留信用記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一般不超過五年。

“信用監管的目的就是要讓守信者‘降成本、減壓力’,讓失信者‘付代價、增壓力’。”連維良説,通過分級分類監管和信用評價,讓守信者無事不擾,讓失信者時時不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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