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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嚴重失信行為或被永久逐出市場

2019-07-18 22:2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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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記者 安蓓)“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嚴重失信行為,會採取十分嚴厲的懲戒措施,在一定時限內實施行業和市場禁入,有些要永久逐出市場。”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18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説。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失信代價過低、懲罰過輕、傳播少是目前失信問題高發、頻發、復發的重要原因。”連維良説。

連維良介紹説,要以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産、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為重點,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失信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具體辦法正在組織制定當中。”

他説,意見“對症下藥”“靶向治理”。一是讓失信者付出失信記錄廣泛共享,因而有可能處處受限的成本;二是讓失信者付出依法依規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督、輿論監督的成本;三是讓涉及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失信者付出被列入“黑名單”,承受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成本;四是讓涉及極其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與國計民生安全攸關領域的失信者付出在一定期限內甚至永遠被實施行業禁入、逐出市場的成本;五是讓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付出依法依規被問責的成本。

據介紹,我國將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

“要讓監管長出‘牙齒’,從根本上解決失信行為反復出現、易地出現的問題。”連維良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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