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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兩部門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答記者問

2019-09-10 07:37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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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印發了《關於深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人社部專技司、教育部教師司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1986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建立了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對調動廣大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積極性、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現行職稱制度存在著等級設置不夠合理、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不夠完善、崗位聘用不夠規範等問題,亟須改革和完善。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現代化”“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等文件對提高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水平、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

近年來,我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産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快,各行各業對技術技能人才的需求越來越緊迫,職業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凸顯。為進一步辦好新時代職業教育,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迫切需要全面改革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更好地發揮職稱評價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

問:《意見》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健全制度體系。《意見》明確將職業高中教師職稱統一併入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系列。在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均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職稱類別,兩類教師職稱均設置到正高級。

完善評價標準。《意見》強調堅持把師德放在評價的首位,充分體現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業特點,注重教育教學工作實績,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實績,注重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的教學改革實績,注重行業企業實踐經歷,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課題項目等傾向。國家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各地結合實際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具體條件。向少數特別優秀、具有特殊貢獻的人才予以傾斜。

創新評價機制。《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採取教學水平評價、面試答辯、專家評議、實踐操作等多種評價方式,加大學校的評價權重,充分結合學校開展的日常考核評價結果。科學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限,對學校開展的自主評審,政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

實現職稱評審與崗位聘用制度有效銜接。《意見》要求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加強聘後管理,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記者 劉華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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