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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大修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取消

2021-04-13 23:16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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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大修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取消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日前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其中一個重大調整是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副局長黃煒介紹,糧食流通是連接糧食生産和消費的重要工作。做好糧食流通工作,除了解決糧食供應問題,也是保證種糧農民收益,促進糧食産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

據介紹,目前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是2004年頒布的,對於理順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糧食宏觀調控、規範糧食經營活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糧食流通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要求。”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説。

黃祎表示,糧食經營主體、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一些地方出現了糧食污染、變質等問題,流通環節糧食損失損耗的問題也比較突出。這都需要採取有效的措施,通過完善制度規範,建立長效機制來防控糧食流通環節面臨的質量安全風險。

在修訂的條例中,第一次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同時,系統完善了糧食流通各類主體在糧食流通經營行為規範、糧食質量安全、糧食節約和減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規範,細化規定了糧食流通的禁止性行為,補上了糧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此外,全面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大了處罰力度。

其中一個重要的調整是,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黃煒介紹,近年來,糧食市場主體更加多元,糧食購銷活動明顯活躍,基本形成了“市場化收購是主體、政策性收購來托底”的新格局。需要加快實現從事先管主體、管門檻、管準入的方式,轉向管行為、管規則、管公平競爭、管處罰違法違規這樣一種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的轉變。基於這些考慮,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制度。

但黃煒也表示,取消收購資格許可,不等於放鬆監管,在取消收購資格許可的同時,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制度安排,包括收購企業的備案要求、收購情況的報告制度、收購行為的規範要求、監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以及糧食收購活動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確保收購活動有序正常進行。(記者 李志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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