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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力避“‘有為政府’重回‘全能政府’”

2022-01-06 16:53 來源: 鳳凰網·政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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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開年首次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聚焦多項涉企重磅政策。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當屬國常會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作出明確部署。會議指出,要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將全部行政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

“權力清單”“清單管理”均非新詞。這次的亮點在“全部”,“全部”亦即不分級別,不限地區,不留“尾巴”。十年前,一些地方就在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將“權力清單”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作了具體部署。

《意見》明確將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清單管理”也寫入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並向社會公佈,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第四十條)

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有地方經驗可推廣,有他山之石可“抄作業”,清單管理按理説並不難。在地方實踐中,行政許可的清單管理,又有省級好過地市級,地市級好過縣(區)級的基本面。“上面一條線,下面千根針”。前些年,一些地方的“奇葩證明”不時被媒體曝光,引發輿論關注。這些絆腳石式的“奇葩證明”,大多發生在縣(區)及以下政府部門,且大多在“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外衣之下潛滋暗長。

非行政許可審批就是指那些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這本是個歷史遺存。2004年《行政許可法》施行之前,一大批政府內部審批項目,還來不及立法,又不能簡單取消,當時就以非行政許可的名義保留下來了。

從“許可法定”“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法治原則來説,游離在法律之外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在《行政許可法》施行之後,理應逐漸減少直至廢除。之所以“尾大不掉”,甚至成為“權力清單”的一大絆腳石,究其根源,或有素質之憂、監督之乏、機制之弊等綜合因素,但最根本的,當在利益之困。

權力清單管理“知不易,行更難”。難就難在權力與利益相織相交,糾纏不清。基層治理,直面的是個體和市場主體,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公權力行使的角度觀察,要管事,自設門檻、公章當道堪稱最便利的舉措,當然也是最典型的懶政。在便利管理者的同時,個體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因此受限,地方保護、部門保護、權力腐敗等積弊也由此有了更多寄生的空間。

18年前,《行政許可法》已明確規定有權設定許可的主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則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一個法治政府來説,推行許可清單管理並非不可為。對各級政府來説,最大的考驗仍在敢不敢為,在是否能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不折不扣踐行“法無授權不可為”。

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將政府看作是可以無所不為的“全能選手”,尤其是計劃經濟時代,行政權力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無事不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主線一句話概括,就是要把屬於市場的還給市場,把屬於社會的還給社會,把屬於行政的留給行政。本屆政府著力推動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即“放、管、服”三管齊下,也深深嵌入了這一進程。

從管理型政府邁向服務型政府,體現了政府權力運行的整體思維,這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動態升級,是政府、市場和社會之間關係的科學調適。推動“放管服”改革,要警惕只“放”不“管”,單“放”不“服”,避免一放就亂,又重回一亂就收的老路。

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深深嵌入了世界百年未有之變局,當下更應警惕借助“有為政府”的概念,重回“全能政府”的老路。“有為政府”不是政府無所不能,而是“法定職責必須為”。清單管理並不僅僅是一張權力清單。

用李克強總理的話來回答,政府既要拿出“權力清單”,明確政府該做什麼,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還應給出“負面清單”,明確企業不該幹什麼,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更應理出“責任清單”,明確政府怎麼管市場,做到“法定責任必須為”。完整理解並踐行這三張清單,三位一體,協同並進,才是打造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有為政府的路徑。(王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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