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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05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5〕49號 發佈日期: 2015年06月2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05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5〕49號

發佈日期:

2015年06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於
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民營銀行發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銀行業對內開放水平,銀監會積極推動民營銀行試點工作,不斷完善監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遵循市場規律,在加強監管前提下,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激發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科學穩健發展,鼓勵民營銀行創新發展方式,提高金融市場競爭效能,增強對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等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二、基本原則
  (一)積極發展,公平對待。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激發金融市場活力、優化金融機構體系的具體舉措,是加強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口。要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通過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産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為銀行業持續發展、創新發展注入新動力。
  (二)依法合規,防範風險。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間資本自願申請,監管部門依法審核,民營銀行合規經營,經營失敗平穩退出。在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發展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引導民營銀行建立風險防範長效機制,著力防範關聯交易風險和風險外溢,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三)循序漸進,創新模式。通過存量改造,鼓勵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通過增量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新設民營銀行,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三、準入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一)堅持依法合規,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産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産達到總資産30%以上,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凈資産50%等條件。
  (二)防範風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係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三)夯實發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範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註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借鑒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四、許可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一)籌建程序。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登出手續。
  (二)開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登出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五、穩健發展
  (一)明確定位,創新發展。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提供高效和差異化金融服務。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機制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普惠金融服務。
  (二)完善治理,防範風險。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社會風險管理。民營銀行應加強自我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建立多層次風險防範體系,切實防範風險。一是建立符合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提高董事會履職能力,董事會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並承擔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三是明晰股東責任,大股東應明確治理責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確發展責任,支持銀行持續補充資本,提高抗風險能力;明確合規責任,不借助大股東地位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四是加強風險管理,科學設定風險偏好,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五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嚴格控制關聯授信餘額,防範不當關聯交易風險。六是強化市場約束和提高透明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將股東承諾作為重大事項納入信息披露範圍。
  六、加強監管
  監管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明確監管責任,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為民營銀行穩健發展提供保障。
  (一)堅持全程監管。監管部門要加強審慎監管,制定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嚴格市場準入,構築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和風險排查,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防止監管套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研究建立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就處置民營銀行突發事件及市場退出等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
  (二)堅持創新監管。監管部門應深入研究民營銀行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趨勢,堅持“鼓勵與規範並重,創新與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以提高民營銀行綜合競爭力為基本導向,加強監管引領,創新監管手段,不斷豐富監管工具箱,適時評估和改進監管安排;簡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透明度;優化監管資源,突出屬地銀監局聯動監管,更好貼近民營銀行發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適應民營銀行發展實踐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監管機制。
  (三)堅持協同監管。在強化監管的同時,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溝通協調,加快推進有利於民營銀行發展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相關金融創新的制度研究與機制完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儘量減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市場的衝擊,切實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七、營造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民營銀行發展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開拓進取,抓好落實,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營造良好金融環境,引導民營銀行科學發展。
  (一)加強工作指導,營造良好改革環境。監管部門要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佈局特點,引導各地區合理、有序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加強輔導,完善籌建方案和風險防範安排,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和良好做法,保護民間資本合法權益,努力營造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改革環境。
  (二)推進制度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民營銀行控制信用風險的重要保障。要從社會監督等方面完善監控體制,積極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和運用,建立健全違約通報懲戒機制,通過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貸關係的質量和穩定性。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對逃廢債企業責任人的追究制度。
  (三)做好組織落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區域金融發展戰略,定期發佈指導意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市場定位和階段性發展目標,調整信貸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組織協調金融機構加強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和同業合作,努力營造有利於民營銀行發展的經營環境。
  (四)強化行業自律,營造良好競爭環境。針對當前銀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以規範經營為重點,強化行業自律,整頓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限制惡性競爭,構建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民營銀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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