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錯位競爭 激發民營經濟活力——銀監會就《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26 19:56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本頁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吳雨、劉錚)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標誌著民營銀行已步入常態化發展階段。26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

問:民營銀行的市場定位是什麼?

答: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監管部門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指導,重點輔導具有設立民營銀行意向的省份進一步研究完善籌建方案,依法審核,成熟一家、設立一家。二是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優勢,確立科學發展方向,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實現持續健康發展。三是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民營銀行健康發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四是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現有監管制度,出臺監管辦法,結合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4個月內對籌建申請作出書面決定

問:申請設立民營銀行應按照何種程序?

答:《指導意見》根據《商業銀行法》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許可程序。

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登出手續。

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並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登出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大股東不能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

問:監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手段加強民營銀行監管?

答:《指導意見》提出,民營銀行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社會風險管理。加強自我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建立多層次風險防範體系,切實防範風險。明確合規責任,不借助大股東地位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

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加強審慎監管,制定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嚴格市場準入,構築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和風險排查,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防止監管套利。地方人民政府將抓緊研究建立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就處置民營銀行突發事件及市場退出等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儘量減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市場的衝擊,切實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 周楠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