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銀行“門檻”首次明確 個性發展爭“一席之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26 21: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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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姜琳、吳雨)銀監會26日公佈的《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準入條件做出明確規定。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當天下午舉辦的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引進民間資本設立的民營銀行,在傳統的銀行經營領域中缺乏優勢,必須尋求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打造出具有自身鮮明特色的金融産品,才能在市場中爭得一席之地。

儘管首批5家試點民營銀行已全部獲准開業,但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具體“門檻”此次才“水落石出”。按照指導意見,準入條件包括資本、股東、擬設銀行和機制四方面要求,其中明確民營企業必須以自由資金投資,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産達到總資産30%以上,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凈資産50%”的條件。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民營銀行已經過了充分的醞釀和試點,要想早日做到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需要在準入、監管等方面出臺一個清晰、透明、公開的標準,便於更多有實力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指導意見》的出臺順應了這一要求。

尚福林介紹,目前已經有40多家企業表達過申請設立民營銀行的意向。“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和機構類型已全部開放,廣大民間資本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意願、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選擇,自主投資。”

數據顯示,目前20家境內外上市銀行中,境內外民間資本持有股份價值約2.2萬億元,約佔上市銀行總市值的25%;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民間資本佔比已提高到51%;城市商業銀行民間資本佔比已提高到56%。

郭田勇認為,儘管國家對於民營資本與其他資本進入銀行業是按同等條件要求,但是監管部門對於民營銀行的發展依然顯得較為審慎。

此次準入條件提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要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這會否提高民營銀行門檻、加重民營銀行經營負擔?

對此,尚福林表示,這既是促進民營銀行科學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保障。“銀行機構在正常經營時,就應該明確風險處置安排。民營銀行作為新設銀行機構,在出生之際就應主動做好剩餘風險承擔安排,以確保經營失敗後不殃及無辜,避免被動。”

郭田勇認為,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正在不斷完善,但最高只能賠付50萬元。“一旦民營銀行經營出現問題,銀行股東若能為客戶承擔更多剩餘風險,將明顯增強存款人的安全感,提升民營銀行的吸引力。”

此次《指導意見》特別提出,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程度。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當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面臨結構調整轉型,需要融入更多創新、創業因素,發展民營銀行可以利用其來自民間、熟悉民企、貼近民眾的特點,彌補銀行服務“小微”“三農”的不足。

尚福林表示,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銀行,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對於進一步健全我國銀行體系、增強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立小型銀行,有利於改善我國銀行體系內部結構,增強銀行體系的活力;與此同時,我國銀行業同質化經營程度過高,而差異化明顯不足,迫切需要民營銀行參與提升銀行體系的個性化、特色化服務水平。”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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