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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1 16:52:33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08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17〕7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1月21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08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17〕7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1月21日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3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有14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改革的系統性、協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39項)

                             國務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計3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設定依據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

省級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令2006年第49號)

取消審批後,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檢、預警機制,健全質量追溯體系,加強棉花加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違法責任追究力度。

2

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章程核準

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教政法〔20129號)

取消審批後,在學校設立審批過程中嚴格把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明確章程規範標準、制定範本、加強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學校章程進行管理。

3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審批後,教育部要會同工商總局研究制定相關合同示範文本,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的規範、指導和服務。要發揮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門要在相應職責範圍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4

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審批後,教育部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規範監管。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開展隨機抽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5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核準

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號,20151110日予以修改)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號,201511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審批後,實行事後備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6

生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初審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信息産業部關於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
《關於改進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工信無函〔2008103號)

取消地方初審後,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通過“雙隨機”抽查,加強型號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

7

食鹽準運許可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食鹽專營辦法》

取消審批後,鹽業主管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具體要求,做好食鹽管理與監督等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8

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許可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鹽業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力度,規範生産經營者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的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生産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9

公章刻製審批

縣級公安機關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取消審批後,實行公章刻製備案管理,繼續保留公安機關對公章刻製企業的審批。要修訂《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明確監管標準、要求和處罰措施,要求公章刻製企業在刻製公章後,將用章單位、公章刻製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統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公章刻製網上備案、信息採集及公眾查詢。

10

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

省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實行備案管理。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備案了解掌握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港澳律師信息,進一步完善日常管理。

11

在環保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取消審批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保護區生態旅遊專項規劃,加強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防止不合理的旅遊開發活動。要加強對保護區內旅遊開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旅遊開發建設活動。

12

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

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4年第125號,20071126日、201554日予以修改)

取消審批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研究制定物業服務標準規範,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信息公開、推動行業自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3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進行相關活動方案的審批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取消審批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要強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在規劃中對相關建設和活動提出保護要求,加大規劃執行監督力度,並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保護範圍內相關活動的監管。

14

水利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要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出現設計質量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記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黑名單。

15

在堤防上新建建築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省、市、縣級河道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後,河道主管機關在參加河道管理範圍內建築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要對河道和堤防安全嚴格把關。要加強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記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黑名單。

16

水利工程採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審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

17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審批

省級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審批後,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從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嚴格把關。農業部要加快制定實施《動物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動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動物疫病風險。

18

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産活動審批

市、縣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禁止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産活動”的規定,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加強政策宣傳,暢通舉報渠道,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9

境內申請肥料臨時登記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71日予以修改)

取消審批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肥料登記申請,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對肥料産品質量開展“雙隨機”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佈。

20

國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

省、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10號,200471日予以修改)

取消審批後,農業部要強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嚴格把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開展隨機抽查、設立舉報平臺、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方式,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檢查,及時公開不按規定標識的企業信息。

21

從境外引進蠶遺傳資源初審

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取消地方初審後,農業部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進一步明確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22

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取消審批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制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管理制度時提出具體要求,加大對保護區管理機構執行規劃和制度的監督力度,同時完善應急預案,通過暢通舉報渠道、開展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監管。

23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444號)

取消地方初審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直接受理審批,審批時徵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意見,並進一步明確各自責任。

2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2009年第121號)

取消審批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強化“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産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把關,採用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投訴處理、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5

複印打印業務審批

省、市、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2001年第15號令,20158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審批後,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相關舉報制度,開展隨機抽查、定期檢查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發現複印打印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6

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計算機軟體、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在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標識等方面加強監管,明確非賣品內容應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宣傳、交流、商品介紹,在非賣品載體印刷標識面及裝幀的顯著位置註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製作單位和複製單位,加強對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7

藥用輔料(不含新藥用輔料和進口藥用輔料)註冊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將藥用輔料註冊納入藥品審批一併辦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明確,藥品註冊申請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延伸監管,將藥用輔料生産企業納入日常監管範圍。

28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藥品生産企業許可”、“藥品批發企業許可”、“藥品零售企業許可”,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嚴格把關。要建立網上信息發佈系統,方便公眾查詢,指導公眾安全用藥,同時建立網上售藥監測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9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444號)

取消地方初審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直接受理審批,審批時徵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意見,並進一步明確各自責任。

30

在非疫區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審批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植物檢疫條例》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取消審批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宣傳引導,對進行植物檢疫對象研究的單位加強監管,禁止將植物檢疫對象活體帶入非疫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行為嚴格處罰。

31

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取消地方初審後,國家林業局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進一步明確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32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取消地方初審後,國家林業局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進一步明確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33

營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資格審核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取消審批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營造林工程質量的監管,建立營造林工程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34

採集或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初審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

取消地方初審後,國家林業局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進一步明確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要對被許可人開展隨機抽查,確保其按照採集或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林木天然種質資源審批內容開展相關活動,加強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種質資源流失。

35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4年第25號)

取消委託地方的許可後,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要完善並公佈禁止傾倒、經批准方可傾倒的廢棄物目錄,明確傾倒廢棄物的海域範圍,加強巡查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36

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批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取消審批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制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管理制度時提出具體要求,加大對保護區管理機構執行規劃和制度的監督力度,改進管理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開展隨機抽查,加強對在保護區開展相關活動的監管。

37

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

省、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國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研究制定古建築電器火災防範相關標準,指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對古建築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督促古建築管理使用單位和産權人制定實施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風險隱患,真正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38

在古建築內設置生産用火審批

省、市、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取消審批後,國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研究制定古建築電器火災防範相關標準,指導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加強對古建築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督促古建築管理使用單位和産權人制定實施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風險隱患,真正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39

對國家文物局關於館藏一級文物修復、複製、拓印審批的初審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取消地方初審後,國家文物局直接受理審批,直接承擔相應責任,並進一步明確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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