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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9-00069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9〕31號 發佈日期: 2019年07月03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9-00069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9〕31號

發佈日期:

2019年07月0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洲豬瘟防控工作。2018年8月非洲豬瘟疫情發生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持續強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同時也要看到,生豬産業鏈監管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有的地區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生豬調運管理不夠嚴格,屠宰加工流通環節非洲豬瘟檢測能力不足,基層動物防疫體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勢依然複雜嚴峻。為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養豬場(戶)防疫監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著力抓好養豬場(戶)特別是種豬場和規模豬場防疫監管。深入推進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逐步降低散養比例,督促落實封閉飼養、全進全出等飼養管理制度,提高養豬場(戶)生物安全防範水平。綜合運用信貸保險等手段,引導養豬場(戶)改善動物防疫條件,完善清洗消毒、出豬間(臺)等防疫設施設備,不斷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養豬場(戶)建立完善養殖檔案,嚴格按規定加施牲畜標識,提高生豬可追溯性。(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銀保監會等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落實關鍵防控措施。指導養豬場(戶)有效落實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嚴格出入場區的車輛和人員管理。鼓勵養豬場(戶)自行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及早發現和處置隱患。督促養豬場(戶)嚴格規範地報告疫情,做好疫情處置,嚴防疫情擴散。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收購、販運、銷售、隨意丟棄病死豬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頂格處罰。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指導自行處理病死豬的規模養豬場(戶)配備處理設施,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農業農村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

(三)嚴防餐廚廢棄物直接流入養殖環節。推動儘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禁止直接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完善罰則。各地要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密閉運輸、集中處理、閉環監管,嚴防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流入養殖環節。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廢棄物産生、收集、運輸、存儲、處理等全鏈條的工作記錄,強化監督檢查和溯源追蹤。按照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原則,推動建立産生者付費、處理者受益的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長效機制。(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負責)

(四)落實餐廚廢棄物管理責任。各地要儘快逐級明確餐廚廢棄物管理牽頭部門,細化完善餐廚廢棄物全鏈條管理責任,建立完善全鏈條監管機制。加大對禁止直接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的宣傳力度,對養豬場(戶)因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引發疫情或造成疫情擴散的,不給予強制撲殺補助,並追究各環節監管責任。(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三、規範生豬産地檢疫管理

(五)嚴格實施生豬産地檢疫。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檢疫規程,合理佈局産地檢疫報檢點。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履行檢疫程序,確保生豬檢疫全覆蓋。研究建立産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強化資料審核查驗、臨床健康檢查等關鍵檢疫環節,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的生豬,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按程序報告。加大産地檢疫工作宣傳力度,落實貨主産地檢疫申報主體責任。官方獸醫要嚴格按照要求,規範填寫産地檢疫證明。(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六)嚴肅查處違規出證行為。各地要加強對檢疫出證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職能力。進一步規範産地檢疫證明使用和管理,明確出證人員的權限和責任,嚴格執行産地檢疫證明領用管理制度。對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以及違規使用、倒賣産地檢疫證明等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農業農村部、公安部等負責)

四、加強生豬及生豬産品調運管理

(七)強化運輸車輛管理。完善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制度,鼓勵使用專業化、標準化、集裝化的運輸工具運輸生豬等活畜禽。嚴格落實有關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完善運輸工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堅決消除運輸工具傳播疫情的風險。(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等負責)

(八)加強運輸過程監管。建立生豬指定通道運輸制度,生豬調運必須經指定通道運輸。在重點養殖區域周邊、省際間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結合公路檢查站等設施,科學設立臨時性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配齊相關檢測儀器設施設備。嚴格生豬及生豬産品調運環節查驗,重點查驗産地檢疫證明、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生豬健康狀況等,降低疫病擴散風險。(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負責)

五、加強生豬屠宰監管

(九)落實屠宰廠(場)自檢制度。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督促指導生豬屠宰廠(場)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配齊非洲豬瘟檢測儀器設備,按照批批檢、全覆蓋原則,全面開展非洲豬瘟檢測,切實做好疫情排查和報告。建立生豬屠宰廠(場)暫存産品抽檢制度,強化溯源追蹤,嚴格處置風險隱患。(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十)落實駐場官方獸醫制度。各地要在生豬屠宰廠(場)足額配備官方獸醫,大型、中小型生豬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點分別配備不少於10人、5人和2人,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生豬屠宰廠(場)要為官方獸醫開展檢疫提供人員協助和必要條件。探索建立簽約獸醫或協檢員制度。官方獸醫要依法履行檢疫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規程開展屠宰檢疫並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嚴格監督屠宰廠(場)查驗生豬産地檢疫證明和健康狀況、落實非洲豬瘟病毒批批檢測制度,確保檢測結果(報告)真實有效。(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十一)嚴格屠宰廠(場)監管。督促指導生豬屠宰廠(場)嚴格履行動物防疫和生豬産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堅決防止病死豬和未經檢疫、檢疫不合格的生豬進入屠宰廠(場),對病死豬實施無害化處理。生豬屠宰廠(場)要規範做好生豬入場、肉品品質檢驗、生豬産品出廠及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關鍵環節記錄,強化各項防控措施落實。加大生豬屠宰廠(場)資格審核清理力度,對環保不達標、不符合動物防疫等條件的,或因檢測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導致非洲豬瘟疫情擴散的,依法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加快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加大對私屠濫宰的處罰力度。持續打擊私屠濫宰、注水注藥、屠宰販賣病死豬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農業農村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六、加強生豬産品加工經營環節監管

(十二)實施加工經營主體檢查檢測制度。督促豬肉製品加工企業、生豬産品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責任,嚴格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確保生豬産品原料來自定點屠宰廠(場);採購的進口生豬産品應附有合法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督促豬肉製品加工企業對未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生豬産品原料,自行或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並做好記錄。未經定點屠宰廠(場)屠宰並經檢疫合格的豬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豬肉,均不得進入市場流通和生産加工。(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等負責)

(十三)強化加工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豬肉製品加工企業、食用農産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企業的監督檢查,並依法依規組織對生豬産品和豬肉製品開展抽檢。市場監管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絡,明確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方法和相關要求。對非洲豬瘟病毒復檢為陽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畜牧獸醫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進行處置並開展溯源調查。加大對流通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公安部、財政部等負責)

七、加強區域化和進出境管理

(十四)加快實施分區防控。制定實施分區防控方案,建立協調監管機制和區域內省際聯席會議制度,促進區域內生豬産銷大體平衡,降低疫情跨區域傳播風險。各地要推進區域聯防聯控,統籌抓好疫病防控、調運監管和市場供應等工作,科學規劃生豬養殖屠宰加工等産業佈局,儘快實現主産區出欄生豬就近屠宰。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獎補、貼息等政策,支持企業發展冷鏈物流配送,變“運豬”為“運肉”。加快推進分區防控試點工作,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負責)

(十五)支持開展無疫區建設。加強區域內動物疫病監測、動物衛生監督、防疫屏障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優化流通控制模式,嚴格易感動物調入監管。制定非洲豬瘟無疫區和無疫小區建設評估標準。鼓勵具有較好天然屏障條件的地區和具有較高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生豬養殖屠宰一體化企業創建非洲豬瘟無疫區和無疫小區,提升區域防控能力。研究制定非洲豬瘟無疫區、無疫小區生豬及生豬産品調運政策。(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十六)強化進出境檢驗檢疫和打擊走私。密切關注國際非洲豬瘟疫情態勢,加強外來動物疫病監視監測網絡運行管理,強化風險評估預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嚴格進出境檢驗檢疫,禁止疫區産品進口。進口動物及動物産品,應取得海關部門檢驗檢疫合格證。加大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寄物、旅客攜帶物查驗檢疫力度,規範處置風險物品,完善疫情監測和通報機制。嚴格邊境查緝堵截,強化打擊走私生豬産品國際合作,全面落實反走私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持續保持海上、關區、陸路邊境等打擊走私高壓態勢。全面落實供港澳生豬及生豬産品生産企業防疫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監管措施,動態調整供港澳生豬通道。強化野豬監測巡查,實現重點區域全覆蓋,嚴防野豬傳播疫情。(海關總署、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中國海警局等負責)

八、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

(十七)穩定基層機構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基層動物防疫和市場監管隊伍建設,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依託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明確工作職責,鞏固和加強工作隊伍,保障監測、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監督等動物防疫工作經費和專項業務經費;加強食品檢查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保障其業務經費。切實落實動物疫病防控技術人員和官方獸醫有關津貼。強化執法隊伍動物防疫專業力量,加強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十八)完善動物防疫體系。推進實施動植物保護能力提升工程建設規劃,補齊動物防疫設施設備短板,加快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動物檢疫申報點、活畜禽運輸指定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畜牧大縣建設生豬運輸車輛洗消中心。加強部門信息系統共享,對非洲豬瘟防控各環節實行“互聯網+”監管,用信息化、智慧化、大數據等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加大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撲殺補助機制,對在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給予補助,加快補助發放進度。加快構建高水平科研創新平臺,儘快在防控關鍵技術和産品上取得突破。(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九、加強動物防疫責任落實

(十九)明確各方責任。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的屬地管理責任,對轄區內防控工作實施集中統一指揮,加強工作督導,將工作責任明確到人、措施落實到位。落實各有關部門動物防疫監管責任,逐項明確各環節監管責任單位和職責分工,進一步強化部門聯防聯控機制。依法督促落實畜禽養殖、販運、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環節從業者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設立非洲豬瘟疫情有獎舉報熱線,鼓勵媒體、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産、屠宰、加工流通等環節進行監督。完善非洲豬瘟疫情統一規範發佈制度,健全部門聯動和協商機制,涉及疫情相關信息的,由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發佈,如實向社會公開疫情。(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二十)嚴肅追責問責。層層壓實地方責任,對責任不落實、落實不到位的嚴肅追責,並向全社會通報。加強對關鍵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細。嚴肅查處動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為,對因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或處置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從嚴追責問責。加強警示教育和提醒,堅決查處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嚴肅處理。對在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十、穩定生豬生産發展

(二十一)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承擔當地生豬市場保供穩價主體責任,切實提高生豬生産能力、市場流通能力、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調控保障能力。加強市場信息預警,引導養豬場(戶)增養補欄。科學劃定禁養區,對超範圍劃定禁養區、隨意擴大禁養限養範圍等問題,要限期整改。維持生豬市場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層層加碼禁運限運、設置行政壁壘,一經發現,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限期整改。(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二十二)加大對生豬生産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級財政要通過生豬生産穩定專項補貼等措施,對受影響較大的生豬調出大縣的規模化養豬場(戶)實行臨時性生産救助。金融機構要穩定預期、穩定信貸、穩定支持,不得對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等盲目停貸限貸。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要在做好風險評估防控的基礎上,簡化流程、降低門檻,為規模養豬場(戶)提供信貸擔保支持。各地可根據實際,統籌利用中央財政農業生産發展資金、自有財力等渠道,對符合條件的規模養豬場(戶)給予短期貸款貼息支持。落實能繁母豬和育肥豬保險政策,適當提高保險保額,增強風險防範能力。(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等負責)

(二十三)加快生豬産業轉型升級。構建標準化生産體系,繼續創建一批高質量的標準化示範場。支持畜牧大縣規模養豬場(戶)開展糞污資源化利用,適時研究將非畜牧大縣規模養豬場(戶)納入項目實施範圍。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合理規劃、切實保障規模養豬場(戶)發展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的土地供應。支持生豬養殖企業在省域或區域化管理範圍內全産業鏈發展。調整優化生豬産業佈局,生豬自給率低的銷區要積極擴大生豬生産,逐步提高生豬自給率。因環境容量等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滿足自給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動對接周邊省份,合作建立養殖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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