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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11: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42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21〕48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42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21〕48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

國函〔2021〕48號


民政部:

你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為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滿足群眾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需求,推進婚姻登記制度改革,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同意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相應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調整後,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

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

有關規定目錄


《婚姻登記條例》

調整實施情況

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調整後,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試點過程中,民政部要指導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升級改造,著力提升婚姻登記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支撐作用,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完善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確保婚姻登記的準確性;編制婚姻登記辦事指南,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實務培訓,依法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防範和化解各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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