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貫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委託投資諮詢評估工作,加強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資諮詢評估的質量和效率,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佈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發改投資〔2015〕1761號),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工作規則,著力解決當前評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關於選擇評估機構,確保公平性,減少隨意性。通過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自動順序選擇為主、手動指定選擇為輔”的評估任務委託機制。“手動選擇”,是考慮到關聯關係回避原則、保密原則和特殊事項的需要。為防止手動指定過多,可能存在隨意性大、公平性受到影響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強化對手動選擇評估機構的約束。為此,本次修訂強調,不應以項目規模大小、重要程度、時間緊迫性、對項目的熟悉程度或者某評估機構參與了規劃編制、參與了某項目的一期工程、有利於保持工作連續性等作為手動選擇評估機構的理由。對於特別重要項目,確需手動選擇評估機構的,應由主辦司局召開司(局)務會慎重研究通過並説明理由。 (二)關於評估時限,強化時限要求,提高審批效率。一是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委內工作規則中明確,“除重大規劃和特別重大的項目外,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並重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核準)程序和時限規定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二是考慮到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情形,在委託評估管理辦法中規定,評估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到期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書面同意後,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 (三)關於評估費用,堅持協商核定,與原費用標準做好銜接。長期以來,我們始終堅持“誰委託、誰付費”原則,由我委按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規定的費用標準支付評估費用,並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今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全面放開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為此,本次修訂將相關內容修改為“諮詢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參照原費用標準與評估機構協商核定,按年度結算。評估費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四)關於評估機構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嚴格責任追究。一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對評估機構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理。二是對於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評估過程違反有關規定、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託任務、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任務等情形,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作出嚴肅處理。三是對評估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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