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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授權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摘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11日上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摘要如下:

    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檢察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

     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強法律監督

    全國檢察機關堅持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在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增強法律監督實效上下功夫,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維護社會穩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訴950804人,比上年分別上升6.1%和9.6%。加大打擊走私、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類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訴24950人,比上年分別上升3.8%和12.5%。全年共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訴8646人。依照法律規定,對29334名涉嫌犯罪但無逮捕必要、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等其他措施的,決定不批准逮捕;對14939名涉嫌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的決定不予起訴,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依法履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全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41447人,已偵結提起公訴30205人。全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8490人;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99人,其中廳局級196人、省部級8人。加強追逃追贓工作,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03人,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

    ——依法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保障司法公正。立案監督中,一方面依法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通過監督促使偵查機關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糾正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違法立案等問題,監督偵查機關撤銷案件3737件。

    在刑事審判監督中,對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等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2978件;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1865件次。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中,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12757件;對一些案件建議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192件。在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前糾後超、邊糾邊超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個訴訟環節新發生的超期羈押從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開展專項工作,增強監督實效。繼續開展打擊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深化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犯罪專項工作,開展以糾正刑訊逼供為重點的專項偵查監督,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

    圍繞提高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狠抓檢察隊伍建設

    各級檢察機關著力解決隊伍建設與業務工作相關聯的突出問題,使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開展保持共産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各級檢察機關從本地區、本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涉檢信訪案件入手,針對查擺出來的執法不文明、不公正和違法違規辦案等問題,逐一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礎上,對原有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制定和完善了一批規範執法程序、強化執法責任、加強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

    ——加強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管理、監督和考核,對軟弱渙散、工作不力的領導班子,商地方黨委及時進行調整。著力提高領導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養,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

    ——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堅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領導聯絡基層制度,對基層檢察院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考核。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積極為基層檢察院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的扶持力度。

    圍繞完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檢察改革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中央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一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實施三年改革意見,重點抓了以下工作:

    ——建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目前絕大多數檢察院已經實現同步錄音,各省級檢察院、省會市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地市級檢察院實現了同步錄音錄像。

    ——實行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報備、報批制度。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撤案、不起訴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規範檢察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機制。自2005年10月1日起,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從事鑒定業務,鑒定人員不再參與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組織的司法鑒定活動。

    ——完善刑事賠償確認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申請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擬不予確認的,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國有80%的檢察院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探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該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當,違法搜查、扣押等“五種情形”的監督,取得較好效果。

    當前檢察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法律監督工作的力度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還有差距。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監督意識不強,在訴訟活動中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致使一些違法現象沒有依法得到監督糾正。二是執法辦案的規範化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的意識不強,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執行法律和制度不嚴格,辦案質量不高。三是檢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法律監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檢察人員法治意識、群眾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淡薄,執法作風不好,方式方法簡單;一些檢察官執法辦案水平不高,審查甄別證據、突破案件、適用法律等能力不強;極少數檢察人員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四是基層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辦案力量不足、人才匱乏、檢察官面臨斷檔。最高人民檢察院自身,包括對下領導和指導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我們將以改革的精神和務實的作風,認真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檢察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進一步實踐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實踐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認真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順利實施“十一五”規劃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第一,依法打擊和防範各類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決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動。加大打擊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積極參與商業賄賂專項治理行動。依法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依法打擊各種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危害農業生産、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犯罪活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二,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全面開展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著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狀況。依法對死刑案件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堅決糾正和查處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人權。嚴肅查處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犯罪。

    第三,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公正執法水平。深化“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逐步建立比較完善的執法規範化體系。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執法活動納入制度的有效約束之中。

    第四,繼續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完善法律監督制度。健全檢察機關接受監督和內部制約的制度,繼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健全檢察官選拔和任職培訓制度,加快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步伐,完善幹部管理體制。

    第五,堅持不懈地抓好檢察隊伍建設,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加強對檢察隊伍的管理和監督,突出抓好對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特別是各級檢察長的監督,強化對反貪、公訴等重點執法崗位人員的監督。加強廉政建設和紀律作風建設,嚴肅查處檢察人員以權謀私、執法犯法等違法違紀案件,維護檢察隊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完善接受監督的具體措施,積極主動地報告工作,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搞好檢察官法的執法檢查。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不斷改進和加強法律監督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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