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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議制定社會募捐法 讓愛心與法律同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曹智、李宣良)不久前發生的一起“愛心捐款糾紛案”,牽動著全國人大代表張學東的心——某重病學生辭世後,社會捐獻助其治病的捐款尚有餘額,家長和學校為誰有權支配這7萬元錢打起官司。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人們通過社會捐助活動傳承著這種美德。”張學東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但是,近年來涉及社會募捐的糾紛越來越多,法律規範的缺失已經對社會捐贈産生了負面影響。儘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基礎的系統的‘社會募捐法’,已經迫在眉睫。”

    張學東介紹,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完整的社會募捐法來調整勸募人、捐贈人以及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雖然我國在1999年頒布了《公益事業捐贈法》,但這並不等同於社會募捐法。

    張學東説,社會募捐根據目的不同分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兩類。公益募捐,指募捐人為實現某種社會公益事業而進行的募捐,比如為希望工程募捐。非公益募捐是指以救助特定對象為目的而進行的募捐,比如上述“愛心捐款糾紛案”中的募捐。目前,我國對於公益募捐可以適用《公益事業捐贈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而非公益募捐相關的法律法規卻是一片空白。

    張學東認為,目前我國非公益募捐活動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首先是對募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無法確保捐助活動目的的真正實現;其次是募捐活動隨意性較大,誰想發起就可以發起,容易被不法分子鑽空子。

    “通過制定‘社會募捐法’,可以明確規定社會募捐的申報登記制度,建立起監督制約機制,規範勸募人、捐贈人、受贈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張學東認為,“社會募捐法”至少應對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予以明確規定:一是明確界定社會募捐的 性質,嚴格區分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二是明確界定勸募人、捐贈人、受贈人的權利和義務;三是明確規定捐贈財産的使用和管理;四是對企業的捐贈,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五是對擅自改變捐贈財産的性質、用途的,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或在捐贈活動中違法犯罪的,要明確法律責任。

    張學東説:“只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才能保護捐贈人的愛心,減少因募捐引發的糾紛,讓愛心與法律同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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