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調整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
及其關鍵零部件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0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國內裝備製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現就調整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産品的研製生産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本通知所稱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是指±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輸變電設備和500千伏及以上交流輸變電設備。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設計試製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産製造能力;4.已簽訂超、特高壓輸變電設備的合同定單。
三、享受退稅政策的進口關鍵零部件目錄見附件1。今後退稅商品清單將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國內配套能力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上述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五、自2008年9月1日起,對新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財政部公告2007年第2號)專用設備第三十六類中部分設備和串聯補償裝置(見附件2),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前款所述設備,在2009年3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後(含3月1日)對上述項目進口本條前款所述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産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本條第一款所述自用設備,比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和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本條第一款所述自用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