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0日電 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需要配套推進一些領域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建議》要求,建立健全與城鎮化健康發展相適應的財稅、徵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制度,完善戶籍和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第一,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城市政府財權與公共服務事權的不對稱,缺乏穩定的、能隨人口增加而增長的財政資金渠道,是城市政府不願意接受農民進城落戶的重要原因。從推進城鎮化的角度設計財稅體制,應建立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財稅體制,形成稅收隨人口增加而增加的機制。
第二,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為農民進城開闢創業資本和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保障承包方不僅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擁有承包期間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處置和收益的權利。要規範土地市場,推動土地産權立法,規範徵地和土地交易行為,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
第三,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一是要研究探索精簡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鄉(鎮)五級行政管理體制的路子和辦法。二是要改革行政區劃設立和管理模式,改革“地改市”、“縣改市”、“縣改區”、“鄉改鎮”等建制市、建制鎮的設立模式,研究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辦法。三是要減少中央政府對城市化的干預,研究建立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的城鎮化和城市管理體制。四是要在完善規劃體制的基礎上,改變分頭設立開發區和多頭管理的體制,將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大學城、“城中村”等納入統一的城市化規劃管理。五是要改革規劃體制,明確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的定位,加強規劃之間的銜接。
第四,改革公共服務制度。從構建和諧社會和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出發,必須逐步改變城市政府只負擔戶籍人口公共服務,只佔有外來流動就業人口的稅收、不承擔流動就業人口公共服務的制度。要改革就業制度,培育城鄉平等、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城市政府要承擔隨父母進入城市“農民工”子女享有義務教育的責任。要將現行城鎮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障擴大到覆蓋進城務工的農村人口,對在城市有穩定職業並自願遷入城市定居的農村人口,各級政府要為其建立社會保障賬戶,逐步建立全國統一、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完善戶籍和流動人口管理辦法。要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劃分,逐步建立城鄉統一、城鄉居民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的人口登記制度。要形成用經濟辦法抑制部分城市人口過度膨脹的機制。對水資源嚴重短缺、自然災害頻發、人口密度過高以及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不強的特定地區,要用經濟手段抑制某些城市的人口過密問題,通過嚴格的規劃管理,對農地用途變更進行總量控制,間接調控土地價格和房産價格,增加進入這些城市的成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