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 加強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是“十一五”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應下大力解決的問題。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是加強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的前提和基礎。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分級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對保護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環境監管體制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難以為強化環境監管提供有力的體制保障。
一是難以有效解決跨界環境問題。目前,跨省界重大環境事故與糾紛頻繁發生,但國家監管體系不健全,中央對跨省界重大環境問題直接監管能力弱。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只限于本行政區域,由於管理分割,缺乏解決跨界環境問題的能力,需要由上一級政府協調解決,但目前體制、機制上又缺乏相應考慮。
二是難以從根本上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執法的干預。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只強調和關注GDP的增長,環保部門執法監督工作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越來越突出。雖然環境保護幹部管理體制從“塊塊管理”改為“以地方為主的雙重管理”後,不當的行政干預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但仍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是不利於落實環境保護責任。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缺乏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國家對落實地方政府環保責任缺乏監察能力;同樣,上一級地方政府對下一級地方政府也缺乏責任監管機制,環境監管責任沒有真正落在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身上,特別是對基層的環境監管尤為困難。
四是難以有效履行環保監管職能。突出表現在環境監管機構不健全,基層執法條件差,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沒有保障,基層環保部門難以集中精力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現行環境監管體制存在諸多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新形勢的需要。為提高環境保護綜合協調能力,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保證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和環保目標任務的實現,亟需對現行環境監管體制進行調整和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