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 《建議》要求,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到境外投資,擴大互利合作和共同開發。
(一)企業“走出去”是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必然要求。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對外投資穩定增長,最近兩年增速加快。到2004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已達370億美元;2004年,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額為36.2億美元,同比增長27%。
我們的企業“走出去”,能夠以更多方式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更有效地在全球範圍內合理地配置資源,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和産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影響力。第一,參與海外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二,提高我們的技術水平和開發能力。第三,更好地滿足東道國消費者的需求,帶動出口。第四,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如何支持企業“走出去”。明確樹立互利共贏的指導思想。《建議》要求,“走出去”的企業要擴大互利合作和共同開發。無論是到海外投資的企業,還是在海外承包工程項目和勞務輸出,都要遵循這個原則,使東道國感受到,中國企業前來投資,是本著合作共贏的態度,真誠地願意與東道國共同分享發展的利益。
為企業依照國際通行規則“走出去”提供支持。企業在“走出去”時,要遵守國際投資的通行規則,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文化習俗。企業在準備“走出去”時,不僅要從商業角度做詳細論證和準備,還要懂得相關國家的法律、政府治理方式的特點、人文環境及文化習俗等。
促進海外投資便利化,降低投資風險。《建議》要求,要完善促進生産要素跨境流動和優化配置的體制和政策。在支持企業“走出去”方面,要進一步簡化對外投資的審批。特別是對於非國有企業和改革到位、內部監控機制良好的國有企業的海外投資,要簡化審批手續,完善登記制度,放鬆對貸款、外匯、海外融資、人員出入境、進出口經營權等方面的限制條件。
企業要不斷增強自身能力。“走出去”到海外生産經營,要經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的考驗。不能設想,在國內市場上尚不具備競爭力的企業,能夠“走出去”並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加快改革完善體制機制是國有企業成功“走出去”的體制前提。“走出去”到國際市場上競爭,有利於推動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