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務互動>> 政策解讀
 
中國將逐步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劉奕湛)我國將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

    農民工問題,實質上主要是農民轉移就業問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針對農民工轉移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問題,《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縣鄉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加強協作,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各地要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

    《意見》還要求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完)

國務院明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田雨)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産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基於此,新華社受權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強調,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

    《意見》指出,要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外出打工,家裏的承包地怎麼辦?《意見》規定,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意見》還要求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陞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完)

我國將依法把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劉奕湛)《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優先解決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

    《意見》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對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意見》要求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自願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此外,《意見》還指出要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完)

城市公辦學校不得向農民工子女加收任何費用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劉奕湛)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公共服務,是《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的。

    《意見》要求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意見》還要求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對於農民工計劃生育問題,《意見》要求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

    此外,《意見》還要求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完)

國務院:各級政府要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田雨)新華社27日受權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調整投資結構,把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重點轉向農村,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

    《意見》明確,要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

    為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意見》要求,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引導相關産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産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

    《意見》提出,要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範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採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完)

我國將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田雨)新華社受權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

    《意見》規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大城市要積極穩妥地解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准予落戶。具體落戶條件,由各地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對於農民工維權問題,《意見》明確,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和責任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

    《意見》要求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當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託,並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律師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意見》提出,要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完)

 
 
 相關鏈結
· 新華社受權發佈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 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意見 解讀 答問 農民工説
· 改善農民工生存環境 解決農民工問題意見解讀
· 天津港創新勞務工休假制度 農民工可帶薪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