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 近日頒布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條例規定,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學歷或學位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條例規定,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條例規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二)以幹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幹部教育培訓費用的;(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者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培訓證書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