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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調整住房信貸政策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3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問:本次調整措施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3年以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綜合運用土地、信貸、稅收、行政等手段,從供需雙向對房地産市場進行了調控,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控制房地産投資,促進結構調整,抑制房價過快上漲。這些宏觀調控政策與措施,對促進房地産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各地執行力度不同及市場需求的變化,最近在房地産開發投資增長幅度相對下降的同時,部分城市房價仍然出現不合理的上漲,加重了自住房購買人的負擔,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此十分關注。

    2005年3月16日我行發佈的《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住房信貸政策和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規定,對房地産價格上漲過快的城市或地區,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具體調整的城市或地區,由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公佈的各地房地産價格漲幅自行確定。此次,《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從2006年6月1日起,有區別地提高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問:本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此次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從2006年6月1日起,商業銀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下同)發放的住房貸款(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二是對購買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而且是自住房的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

    問:對購買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借款人,為什麼不上調其最低首付款比例?

    答:根據國家關於房地産宏觀調控的基本原則,住房消費信貸政策亦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首先,要支持中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信貸來購買中小套型自住普通商品房,解決住房問題。其次,要努力引導全社會形成資源節約型的住房消費理念;再次,引導房地産開發企業調整産品結構,建設符合中國資源約束又能滿足廣大群眾基本住房消費需求的住宅。

    問:為什麼強調“自住住房”?

    答:1998年,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住房貸款是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從商業銀行開展住房貸款業務開始,就是以支持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為目標的。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房地産市場的快速發展,住房貸款在滿足大量自住購房需求的同時,也逐漸成為房産投資的資金來源。

    為抑制投機行為,控制需求與房價的不合理上升,商業銀行的住房信貸必須堅持以“自住房為主”這條原則。這既可以防止利用銀行貸款購買多套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行為,也有利於通過對自住房與投資房貸款需求的分類,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切實防範貸款風險。需要強調的是,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時應如實申報所購房屋的用途,不得將非自住房申報為自住房;商業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借款人應增強誠信意識,任何不實信息都將影響借款人的誠信記錄,希望借款人認真對待,誠實申報。

    商業銀行除了可以通過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獲取借款人的貸款信息外,還可以通過當地房地産主管部門獲取借款人的房屋交易、登記信息,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對“自住房”的判斷。

    問:怎麼看待本次政策調整的影響?

    答:此次住房信貸政策有區別地適度調整,目的在於抑制不合理的購房需求和過快的房價上漲,同時配合住房供應結構調整,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提高首付比例有利於抑制不合理的購房需求。以價格100萬的房屋為例,若有100萬的資金,在首付比例為20%的情況下,可以支付5套房屋的首付;若為30%,就只能滿足3.3套房屋的首付,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購房需求。在供給結構調整的過程中,需求的減少有利於緩解房價上升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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