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 張宗堂)原來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在明確“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的同時,又規定“……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正在進行三審的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並沒有對這一看似矛盾的規定作出調整。
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教育規模龐大,財力相對薄弱,在實際操作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需分擔部分費用,以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1992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
根據教育部提供的數據,2004年,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雜費收入288億元,其中農村153億元。義務教育學校收取雜費,在促進教育發展的同時,也給眾多家庭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有人用“雜費是個筐,什麼都往裏裝”來形容雜費收取的現實狀況。因此,此次修訂義務教育法是否能從法律層面徹底取消中小學雜費、不給教育亂收費留下“活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草案原來規定: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審議過程中,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草案已經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這兩條的規定不一致,建議刪去“……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反復研究認為,作為義務教育的一個特徵,本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是必要的。從實際情況看,免收學費的問題早已解決,農村免收雜費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雜費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條還是予以保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