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造企業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進一步完善和規範計稅工資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這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改革前一項重要的政策調整,有利於縮小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逐步實現公平競爭。這項政策調整意義重大,涉及廣大納稅人的利益,符合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方向。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此次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政策調整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答: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工資稅前扣除主要實行限額計稅工資政策。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扣除辦法有以下四類:
一是定額計稅工資辦法。規定實際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定額標準以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從1999年起,計稅工資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額標準為800元,在此基礎上,省級人民政府可自行確定上浮20%,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1996年以前計稅工資的人均每月扣除限額標準為500元,1996年提高到550元)。
二是工效挂鉤計稅工資辦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産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這一辦法最早限于財政部門批准的部分國有企業,後來擴大到經勞動部門和稅務部門批准的集體企業。近兩年,為了支持國有企業改制,將工效挂鉤辦法擴大到部分國有控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
三是事業單位工資辦法。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四是工資據實扣除辦法。軟體開發企業、集成電路生産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據實扣除。
問:為什麼對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政策進行調整?
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及企業改革的深入,現行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扣除政策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企業的合理性工資支出得不到足額補償。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企業職工工資近年增長較快,現行規定的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太低,大多數內資企業的合理工資支出得不到合理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公佈的統計數據,2005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月已達1533.75元,經濟發達地區和一些效益好的行業更高,大大超過了我國目前規定的月人均800元的稅前扣除限額。
二是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外資企業的工資支出允許全額扣除,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政策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擴大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不利於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開展公平競爭。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比外資企業高近10個百分點,工資扣除政策差異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內資企業之間稅負不公平。實行工效挂鉤的企業,目前稅前扣除的工資月人均超過了3000元,大大超過了定額計稅工資標準。巨大反差讓越來越多的企業想方設法爭取工效挂鉤政策,既擾亂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又給稅收管理帶來難題。
四是一些企業弄虛作假違規扣除工資支出。一些企業為減少工資支出得不到全額扣除帶來的額外稅收負擔,採取了各種違規方式變通扣除,如有的以購物卡集中消費等方式扣除,有的把本來屬於職工薪酬範圍的支出有意列入其他名目扣除,本應工資化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車改補貼、通信補貼等不計入工資薪金中,以其他名義扣除,等等。企業這種行為扭曲了經濟活動的真實面目,加大了稅收管理的成本。
五是造成了重復徵收所得稅。現行計稅工資政策還使得不到扣除的工資支出既要徵企業所得稅、又要徵個人所得稅,造成了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經濟性重復徵稅現象,有悖于所得稅的基本原理。
正因為存在上述弊病,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抓緊研究逐步調整內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實行限額扣除政策”。近日,國務院批准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復研究和測算後形成的調整計稅工資政策方案。
問:調整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扣除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答:此次計稅工資政策調整,沒有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一樣實行據實扣除辦法,而是將稅前扣除的工資定額標準從現行人均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主要考慮是:
一是可以基本解決多數企業工資稅前扣除不足問題。2005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月1533.75元,將內資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基本可以解決大多數企業工資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
二是與個人所得稅費用減除標準相銜接。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已從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將內資企業工資稅前扣除標準也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兩個所得稅互相照應,政策兼顧。
三是國家財政能夠承受。提高計稅工資扣除標準,將使企業增加稅前扣除、國家稅收收入減收。這次政策調整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執行,據測算將減少今年企業所得稅收入120億元,這個數額對國家財政收入影響不至於過大,可以承受。
四是有利於稅收管理。由於目前一些企業的自我約束能力仍較弱,利用多扣工資逃避所得稅的行為沒有相應有效的監管措施,為了防止濫用政策逃稅,在目前徵管手段還不完善的條件下,有必要沿用限額扣除的辦法。
此次政策調整的同時,規定停止執行地區可以浮動20%的規定,並嚴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主要是為了平衡區域間企業所得稅稅負,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和區域間人才合理流動。
問:此次政策調整從哪些方面完善了內資企業工資稅前扣除管理?
答:此次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調整,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了工資稅前扣除的管理:
一是統一了計稅工資口徑。計稅工資扣除限額提高後,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都應計入職工工資中,包括: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和非貨幣性支出。但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保險、補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可按現行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是明確了“工效挂鉤辦法”的適用範圍。目前執行“工效挂鉤辦法”的企業主要是國有大中型工商企業,並主要通過個案批復的方式進行控制和管理。為統一規範對“工效挂鉤辦法”的管理,此次調整將實行“工效挂鉤辦法”的範圍明確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改組改制後的金融保險企業。這主要考慮到,近年來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加強了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的管理和控制,從已批准實行“工效挂鉤辦法”的大中型工商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按工效挂鉤辦法核定的工資總額與其實際發放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之所以將實行工效挂鉤的企業範圍擴大至改組改制後的金融保險企業,是因為改組改制後的股份制金融保險企業管理比較規範、透明,公司約束力增強,為了支持金融保險企業的改組改制,減輕改制後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有必要允許其實行工效挂鉤扣除辦法。
問:稅務機關將採取哪些措施把此次政策調整落實到位?
答:此次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調整意義重大,可以逐步實現內資企業所得稅扣除制度合理化,有利於縮小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差距,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儘快採取有效措施,將新的政策落實到位,使納稅人得到實惠。首先,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理解此次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調整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新的計稅工資政策精神。其次,要迅速廣泛地宣傳新的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讓納稅人及時了解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再次,要認真測算今年7月1日執行新的計稅工資政策後對每個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影響,在9-12月納稅人按月(按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確保將7-12月執行新政策的規定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