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系列解讀之六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新華社記者)
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有什麼具體要求?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調控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為此,《通知》專門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政令暢通。這就要求在國土資源系統進一步深入推進“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促進法制觀念的增強,大局意識的樹立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第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這是《通知》特別強調的,必須引起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高度重視。對真實性負責,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理應承擔的當然責任。對合法性負責,主要是指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對本區域內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合法性把關,並向同級政府或上級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不合法的決定,應當提出改正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這就要求:一是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切實做到依法管地,全面履行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二是要根據不同的管理層級、不同的工作崗位,明確相應的工作責任。對於經手的各種報批事項、自行審批事項、各種數據,以及本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實際發生情況等,必須按照各自職責切實負起責任。三是要切實加強基礎和技術工作,採用遙感、信息系統和網絡化管理等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土地調查統計,及時準確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況。
第三,嚴格追究責任。要切實加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和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嚴格追究責任。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認為上級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要提出改正的意見和建議;對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要堅決抵制;盲目執行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相應人員的責任。這條規定,對於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執法的人員,也可以起到保護的作用。
對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有什麼新規定?
針對地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員也是土地違法違規主體的這一情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都有明確規定。2000年,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又聯合製定下發了《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在懲處土地違法違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土地違法又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新動向。有的地方以“以租代徵”或“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為名,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逃脫規劃計劃對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嚴重衝擊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有的置國家政令于不顧,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和國家産業政策上項目佔地;有的隨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基本農田區位,批准徵佔基本農田;有的在規劃計劃之外,超計劃批地;有的在新農村建設中,以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挂鉤試點為名,大拆大建,擅自將騰退土地全部用於非農業建設;有的以發展生態農業、舊村改造等為名,變相從事房地産開發、建高爾夫球場和別墅等;有的默許甚至暗中支持違法佔用土地。
針對這些問題,《通知》再一次強調要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而徵佔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所面臨的形勢,為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決策落到實處,《通知》還明確要求,由監察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同時,還要求各地區要對《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重大土地違法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對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紀、以罰代刑、以紀代刑。在此基礎上,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通知》精神,針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新特點,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建立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有什麼意義?
案件查處工作是促進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保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手段。而案件查處工作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於對土地違法案件能否依法嚴格查處到位,特別是能否依法嚴肅追究違法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並處理到位,既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鐵面無私、秉公執法,同時也離不開紀檢監察機關及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但處罰決定的落實常常要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對土地違法責任人行政責任的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有行政處分建議權,處分決定的作出和落實要依靠監察機關。對土地違法責任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有移送權,刑事責任的落實要依靠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因此,在案件查處工作中,部門配合非常重要。保證及時有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加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和相互協作配合。為此,《通知》明確要求,要“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有效的協調工作機制涉及案件查處工作的各個環節,應通過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聯合辦案等多方面的制度來形成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橫向聯動機制,提高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整體效能,為案件查處到位提供有力保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