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焦點不應該是存廢之爭
開徵有合理性取消暫不可能
目前迫切需要確定其起徵點
增加稅種專項支出的透明度
近期,在歷經多年存廢之辯後,利息稅問題又再次引起關注。
回顧歷史,1950年和1980年我國曾經兩次出臺利息稅政策,但由於種種原因都未執行。自1999年11月1日起利息稅恢復開徵,稅率為20%,至今已有近7年時間。在此期間,利息稅存續與否的爭論一直持續不斷。眾所週知,1999年恢複利息稅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居民花錢,來擴大內需。而2004年11月,商務部卻同樣以刺激內需為理由來建議取消利息稅。由此反映了政府部門對利息稅態度的微妙差異,並且居民儲蓄的不斷增長也表明恢複利息稅的初始政策目標並未實現。
在社會輿論中,不少人認為利息稅無法起到釋放居民儲蓄這只“籠中虎”的作用,而且作為一種“窮人稅”對低收入者造成更多負擔,沒有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此外,部分專家認為利息稅難以取消,原因是利息稅現在是以獲得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利息稅主要用於中低收入者生活改善等。
在此,必須承認這些觀點都有正確的一面,問題在於爭論的焦點存在偏差,換句話説,利息稅的爭論不應該放在存廢之爭,而是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問題。
如果從中國國情和稅制改革趨勢來看,要取消利息稅,暫時來看不太可能。一方面,徵收利息稅逐漸為多數國家所接受,並且與個人所得稅調整密切結合在一起。這表明隨著各國經濟貨幣化程度提高,利息稅開徵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財稅部門的利息稅政策目前實際上只是考慮籌集財源,並形成專項資金支出。要取消幾百億元的稅源,必然受到相關利益主體的強烈反對而變得不現實。
那麼,為什麼利息稅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呢?説到底還是稅種要素設置有問題,還需要更充分考慮中國國情,並進一步體現效率和公平原則。
事實上,東西方消費習慣的差異,決定了利息稅在中國有更廣泛的影響,尤其是對低收入者。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居民儲蓄率一直很低,低收入者更是很少有儲蓄存款,只是依靠各類消費信貸來維持現金收支平衡,因此利息稅事實上的影響面不大。而在中國,高儲蓄是多种經濟、社會和體制原因造成,並且“越窮的人越要儲蓄”,由此利息稅的影響更加複雜。如果政策制定者考慮不到這些差異,把利息稅簡單化,往往會造成許多負面影響。
各國利息稅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趨勢,是逐漸與個人所得稅結合起來,通過綜合徵收來使納稅額與個人收入能力相對應。就目前財稅部門的政策傾向來看,已在未來稅改思路中把利息稅和個人所得稅考慮在一起,目前的當務之急是儘快推進這一改革。與個人所得稅綜合徵收的一個好處,是能通過適用累進稅率而體現公平原則。現有比例稅率無法體現稅收原則中的縱向公平,儲蓄越多、適用稅率越高,才能真正反映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時至今日,我國的利息稅政策始終沒有納入“公平”目標,因此在徵管中有很多不足之處,事實上這是各國利息稅制度不可缺少的一環。如在德國單身者個人存款利息低於6100馬克、已婚者低於1.22萬馬克可以免交利息稅。瑞典在徵收利息稅同時,為那些申請了消費貸款的人提供30%的貸款利息補貼。我們目前最為迫切地是應考慮確定一個起徵點,各地區可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適度浮動,結合實名制改革進行徵收,盡可能使存款較少的中低收入人群免受利息稅影響。同時還應考慮對特定人群予以免稅待遇,如農民工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等。為了鼓勵消費信貸,對相關支出可以在利息稅中進行適當抵扣。諸如此類措施,無非就是使利息稅從“窮人稅”變成“富人稅”,並真正能刺激消費。
最後,與其他稅種相比,利息稅對個人存款收益的減少更容易直接感受到,因此如果稅制設計不夠公平,對低收入者不滿情緒的刺激將被放大。考慮到利息稅的特殊性,有必要增加利息稅收入相關的專項支出的透明度,如果在預決算中真正體現出利息稅收入用於對低收入者的公共支持,那麼公眾也會更易於接受利息稅。(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貨幣理論與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楊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