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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保體系 促進社會和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7日   來源:經濟日報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適應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就業方式多樣化,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這為新時期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指明了方向。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的“穩定器”和“安全網”。經過長期努力,我國社會保障有了長足發展,初步形成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總體框架,並在促進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方面,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徵繳收入大幅度增加。有資料顯示,2005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17444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為13709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648萬人,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8390萬人。在社會救助方面,大多數地方已初步建立了以城市低保、農村五保、農村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為基礎,臨時救助為補充,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相銜接,政策優惠和社會互助相配套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框架。在慈善事業和社會福利方面,慈善事業不斷發展,社會福利體系不斷完善。2005年全年銷售社會福利彩票411億元,籌集社會福利資金144億元,直接接收社會捐贈款29億元。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仍存在著覆蓋面比較窄等一系列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有待完善,社會福利水平有待提高。又如,現代社會慈善意識還比較薄弱,慈善事業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只有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有效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城鎮化和就業日益多樣化提出的要求,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才能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進社會和諧。

    著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好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不斷完善優撫安置政策。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拓寬保險服務領域。積極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徵繳,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失業保險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和落實工傷保險標準,推進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戶和五保供養對象納入救助範圍。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加強殘疾人康復、貧困殘疾人脫貧、殘疾少年兒童義務教育、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等工作,創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發展慈善事業,加強慈善隊伍建設,加強慈善組織的能力建設,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

    著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要積極探索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等問題。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越來越多的富餘勞動力將逐漸轉移出來,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因此,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有序轉移,著力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等問題。根據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需求,著力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係和待遇能夠轉移接續,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行業、採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相關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武漢大學金融與保險係 胡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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