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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恩賜" 而是"職責"、"義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0日   來源:半月談

    4月24日,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部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是中國首部有關保護公眾知情權的法規。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表示,對於實施政務公開已有10多年曆史的中國政府來説,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跨越”。

    信息公開不只是“承諾”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都在推動各種形式的政務公開,但許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單方面的承諾階段,甚至在少數地方被當做某種“恩賜”。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老百姓沒有辦法,也沒地方説理。條例的制定將改變這一狀況。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恩賜”,而是職責,是法定的義務,公眾有權獲得政府信息。

    條例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精神。一方面,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另一方面,條例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除此之外,都可以公開。

    條例明確,四類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鄉(鎮)人民政府還要重點公開八類政府信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老百姓可“依申請公開”

    實行依申請公開,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和創新。就程序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程序比較簡單,如公告欄、便民卡、記者招待會等,並且只有主動公開一種形式。

    依申請公開就是指,除了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根據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四種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根據條例,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民知情權不容侵犯

    專家認為,就救濟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一般都沒有法定救濟途徑,只能採用傳統的反映意見或申訴的方式,結果充滿不確定性。如果發生公民合法知情權被侵犯的情形應該怎麼辦?條例提供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途徑,通過獨立審查有效地解決爭議,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公開信息。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記者 孫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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