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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修訂後的郵政法如何幫助消費者維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聞分析:修訂後的郵政法如何幫助消費者維權?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新華社記者 王敏)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的主旨之一,並將其貫穿始終。縱觀修訂後的郵政法,將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

    記者了解到,修訂後的郵政法規範企業服務質量。其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五十九條,分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佈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並對郵政企業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作了專門規定。

    針對實踐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實,修訂後的郵政法在第二十二條和第五十九條專門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採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為約束企業,保護消費者權益指明了方向。

    修訂後的郵政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規定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洩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的信息。

    針對郵件的損失賠償問題,修訂後的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的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法對郵件損失的限額賠償規定了兩種例外:一是對於保價的給據郵件,郵政企業應在保價金額的範圍內賠償;二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的,不受本法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限制。

    修訂後的郵政法同時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據了解,現實社會中,用戶與郵政企業就郵件損失賠償的爭議,有不少是用戶事前對給據郵件損失的限額賠償和保價郵件與非保價郵件損失賠償的區別不了解造成的。

    針對此問題,修訂後的郵政法在明確限額賠償的同時,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有關限額賠償的規定。若企業未履行該義務,則無權援用該規定。這一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用戶的知情權,確保用戶在知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價的決定,規避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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