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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收支統計申報事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3日   來源: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
匯綜發【2009】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明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事宜,便於試點企業和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幣流量和存量信息屬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試點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收入款項,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將原始匯款信息傳遞給境內結算銀行,以便於境內結算銀行區別出該筆人民幣款項的來源,並及時通知試點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開展金宏工程外匯局子項試點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09】7號)及相關規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三、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關於下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産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96)匯國發字第13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産負債及損益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112號)的規定,將其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産負債填報在表1《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中,同時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銀行報送非居民人民幣賬戶數據的通知(匯綜發【2008】51號)的規定,將人民幣賬戶數據填報在《銀行非居民人民幣賬戶餘額及變動表(見附件)中。

    境內結算銀行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時,應按照《關於下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産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96)匯國發字第13號)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産負債及損益申報。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在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資銀行。

    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447。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銀行非居民人民幣賬戶餘額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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