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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負責人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0日 09時26分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年4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

    答:孩子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孩子們的安全牽動著家長和全社會的心。近年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孩子們上學路途趨遠,上下學交通風險增大,一段時期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非常關切,全社會高度關注。儘快制定出臺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建立起有法律約束力的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集體乘車安全,已顯得十分迫切。溫家寶總理去年11月明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校車安全條例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務,迅速啟動。

    問: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條例的制定如何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確保立法質量?

    答:這是條例起草工作必須把握好的問題。溫家寶總理在起草部門的有關報告上批示:要繼續努力,毫不鬆懈,邊徵求意見,邊修改完善,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不斷提高條例的質量。起草部門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緊各項工作:

    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近年來,教育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了有關校車安全管理的規範性文件,10多個省(區、市)和40多個設區的市制定了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這些規定及其實施經驗為起草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起草部門對各地和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及實施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是可行、有效的規定吸收到條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門還蒐集了1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校車安全立法作為研究參考。

    二是廣泛調查研究,了解實際情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起草部門向各省(區、市)和各有關部門發函徵求意見;到一些地方重點是農村地區調研,實地考察校車運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先後召開10多次座談會,直接聽取了21個省級和45個縣(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學校、幼兒園、校車提供單位的負責人和學生家長、公安交警、校車司機的意見。並將起草出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上網全文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反復論證修改。起草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包括公眾提出的7000多條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對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並再次到一些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地方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問:條例採納了公眾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見?

    答: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響強烈,普遍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很有必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公眾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將公眾意見梳理匯總,通過媒體如實向社會公佈。許多意見的觀點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於我們從實際出發,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統一齣發,更加全面地研究考慮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問題,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眾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此外,還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問: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依循堅持以人為本,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保證制度規定切實可行的總體思路。具體説,一是要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節,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安全有保障,實際可執行。二是條例應主要規定保障校車安全的制度規範,同時要處理好與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總體制度和政策的銜接。三是應考慮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不同情況,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時,給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

    問:我們注意到,條例除了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在總則中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以及政府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請問條例為什麼要對這些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作出規定?

    答:學校的佈局、城鄉公共交通的發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等問題,雖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都很關注。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統籌研究,建立相應的制度。條例有必要對這些與校車安全密切相關的問題作出銜接性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面普遍認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儘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包括發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確政府保障的職責範圍,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四是,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問:條例第二條將本條例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為什麼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如何解決好幼兒園幼兒的乘車安全問題?

    答: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於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普遍表示贊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意見不一致,有的贊成納入,有的不贊成。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以避免校車使用範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問:條例在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同時,還作了例外的規定,請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答:為儘快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統一制度規範,條例應在公佈後即行實施;但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制度的實施,需要有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申請及審批辦理的時間。為使條例儘快施行,同時又給依照本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留出必要時間,不致使已按現行有關規定開行的校車停開,影響學生上下學,條例規定,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按照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製造的專用校車。考慮到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面正在抓緊制定統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産難於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鑒此,執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比較符合實際。為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還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校車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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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並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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