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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析2012年10大知識産權典型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2日 17時09分   來源:新華社

韓寒姚明知識産權案件中的是非曲直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解析2012年10大知識産權案件典型案例

    新華社南京4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佈了2012年中國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其中包括了人民法院已經審理的侵害韓寒、姚明權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介紹了這兩起案件的簡要案情和典型意義。

    韓寒與百度文庫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青年作家韓寒在百度文庫中發現有多位網友將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飛馳》上傳至百度文庫,供用戶免費在線瀏覽和下載,其多次致函經營百度文庫的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協商處理未果。

    韓寒認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立即停止侵權、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關閉百度文庫,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5.4萬元並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等。百度公司強調百度文庫屬於信息存儲空間,其中的文檔由網友貢獻,百度公司收到韓寒投訴後,及時刪除了投訴鏈結和相關作品,並將投訴作品納入文庫反盜版系統正版資源庫,採用技術措施預防侵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百度公司經營百度文庫,一般不負有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進行事先審查、監控的義務,但並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對百度文庫中的侵權行為可以不加任何干預和限制。考慮到韓寒曾于2011年3月作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庫侵權一事與百度公司協商談判,百度公司理應知道韓寒不同意百度文庫傳播其作品,也應知道百度文庫中存在侵犯韓寒著作權的文檔,百度公司對韓寒作品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對於負有較高注意義務的《像》書侵權文檔,百度公司消極等待權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確保其反盜版系統正常運行之功能,也未能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該侵權文檔在百度文庫傳播,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判決百度公司賠償韓寒經濟損失39800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該判決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與百度公司就文庫模式發生衝突尋求司法解決的典型案件,廣受各界關注。判決肯定了百度公司為文庫這一商業模式預防侵權所做的積極努力,但也指出其制止侵權應注重規範化管理,而不能依賴於應急措施和尚不完善的技術措施。本案判決意在平衡文化産品創作者、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促成權利人與網絡企業的合作,實現互聯網文化的繁榮。

    侵害姚明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經姚明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姓名和肖像用於生産和銷售的“姚明一代”産品及其宣傳上。姚明認為其上述行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武漢雲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在媒體上刊載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姚明憑藉其在男子職業籃球領域取得的成就及其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廣大消費者中的影響力而産生的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武漢雲鶴公司在商品銷售的宣傳過程中,多次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將其生産和銷售的運動型産品與姚明相聯絡,既侵害了姚明的姓名權及肖像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因姚明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武漢雲鶴公司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1000萬元的經濟損失,綜合侵權事實及姚明的維權支出情況,酌定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判決後,姚明以判決賠償數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自然人姓名,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人身權,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商業標識。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肖像、簽名及其相關標識進行商業性使用。武漢雲鶴公司侵權故意明顯,原審在酌定賠償經濟損失時並未充分考慮武漢雲鶴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本人通過新浪網發佈正式聲明之後,武漢雲鶴公司繼續侵權並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為此,綜合以上因素和考慮,在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由武漢雲鶴公司賠償姚明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典型意義】以姓名、肖像等主體的外在標誌和表徵為內容的人格權在商品經濟社會呈現出巨大的商業價值,特別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不僅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具有商業價值的、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給予了保護,而且在確定賠償數額上也相應選擇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審理此類人格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具有廣泛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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