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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第五篇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發展基礎和潛力,按照發揮比較優勢、加強薄弱環節、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務的要求,逐步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東中西良性互動,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趨向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第十九章 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

    堅持實施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形成合理的區域發展格局。

    第一節 推進西部大開發

    西部地區要加快改革開放步伐,通過國家支持、自身努力和區域合作,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堅持以線串點,以點帶面,依託中心城市和交通幹線,實行重點開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出境、跨區鐵路和西煤東運新通道,建成“五縱七橫”西部路段和八條省際公路,建設電源基地和西電東送工程。鞏固和發展退耕還林成果,繼續推進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工程,加強植被保護,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加強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加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保護和建設。支持資源優勢轉化為産業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産業,加強清潔能源、優勢礦産資源開發及加工,支持發展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産業及其他有優勢的産業。加強和改善公共服務,優先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推進人才開發和科技創新。建設和完善邊境口岸設施,加強與毗鄰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發展邊境貿易。落實和深化西部大開發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推動建立長期穩定的西部開發資金渠道。

    第二節 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

    東北地區要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在改革開放中實現振興。發展現代農業,強化糧食基地建設,推進農業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和産業化經營,提高商品率和附加值。建設先進裝備、精品鋼材、石化、汽車、船舶和農副産品深加工基地,發展高技術産業。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産業援助機制,抓好阜新、大慶、伊春和遼源等資源枯竭型城市經濟轉型試點,搞好棚戶區改造和採煤沉陷區治理。加強東北東部鐵路通道和跨省區公路運輸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擴大與毗鄰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加強黑土地水土流失和東北西部荒漠化綜合治理。支持其他地區老工業基地的振興。

    第三節 促進中部地區崛起

    中部地區要依託現有基礎,提升産業層次,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在發揮承東啟西和産業發展優勢中崛起。加強現代農業特別是糧食主産區建設,加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增強糧食等大宗農産品生産能力,促進農産品加工轉化增值。支持山西、河南、安徽加強大型煤炭基地建設,發展坑口電站和煤電聯營。加快鋼鐵、化工、有色、建材等優勢産業的結構調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支持發展礦山機械、汽車、農業機械、機車車輛、輸變電設備等裝備製造業以及軟體、光電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技術産業。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重點建設幹線鐵路和公路、內河港口、區域性機場。加強物流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場體系。

    第四節 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

    東部地區要率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實現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率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率先發展和改革中帶動幫助中西部地區發展。加快形成一批自主知識産權、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提高産業素質和競爭力。優先發展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産業和服務業,著力發展精加工和高端産品。促進加工貿易升級,積極承接高技術産業和現代服務業轉移,提高外向型經濟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加強耕地保護,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資源特別是土地、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繼續發揮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的作用,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臺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五節 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發展

    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和財政性投資力度,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加快發展。保護自然生態,改善基礎設施條件。發展學前教育,加快普及義務教育,辦好中心城市的民族初中班和高中班,加強民族大學建設和民族地區高等教育。建設少數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社區,扶持少數民族出版事業,建立雙語教學示範區。加強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穩定民族地區人才隊伍。支持發展民族特色産業、民族特需商品、民族醫藥産業和其他有優勢的産業。優先解決特困少數民族貧困問題,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推進興邊富民行動。繼續實行支持西藏、新疆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的政策。

    第六節 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

    健全市場機制,打破行政區劃的局限,促進生産要素在區域間自由流動,引導産業轉移。健全合作機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區域經濟協作和技術、人才合作,形成以東帶西、東中西共同發展的格局。健全互助機制,發達地區要採取對口支援、社會捐助等方式幫扶欠發達地區。健全扶持機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加大國家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國家繼續在經濟政策、資金投入和産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

第二十章 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佈、經濟佈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整完善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規範空間開發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間開發結構。

    第一節 優化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要改變依靠大量佔用土地、大量消耗資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實現經濟較快增長的模式,把提高增長質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參與全球分工與競爭的層次,繼續成為帶動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龍頭和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的主體區域。

    第二節 重點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要充實基礎設施,改善投資創業環境,促進産業集群發展,壯大經濟規模,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承接優化開發區域的産業轉移,承接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轉移,逐步成為支撐全國經濟發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載體。

    第三節 限制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限制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並關係到全國或較大區域範圍生態安全的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適度開發、點狀發展,因地制宜發展資源環境可承載的特色産業,加強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引導超載人口逐步有序轉移,逐步成為全國或區域性的重要生態功能區。

    第四節 禁止開發區域的發展方向

    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的干擾,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

    第五節 實行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

    財政政策,要增加對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用於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逐步使當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投資政策,要重點支持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産業政策,要引導優化開發區域轉移佔地多、消耗高的加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産業,提升産業結構層次;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産業配套能力建設;引導限制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産業,限制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産業擴張。土地政策,要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在保證基本農田不減少的前提下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生態用地改變用途。人口管理政策,要鼓勵在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有穩定就業和住所的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願平穩有序轉移。績效評價和政績考核,對優化開發區域,要強化經濟結構、資源消耗、自主創新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的評價;對重點開發區域,要綜合評價經濟增長、質量效益、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等;對限制開發區域,要突出生態環境保護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的評價;對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評價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章 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佈局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

    第一節 分類引導人口城鎮化

    對臨時進城務工人員,繼續實行亦工亦農、城鄉雙向流動的政策,在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法定假日和安全保護等方面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在城市已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進城務工人員,要創造條件使之逐步轉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對因城市建設承包地被徵用、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村人口,要轉為城市居民,城市政府要負責提供就業援助、技能培訓、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鼓勵農村人口進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定居,特大城市要從調整産業結構的源頭入手,形成用經濟辦法等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的機制。

    第二節 形成合理的城鎮化空間格局

    要把城市群作為推進城鎮化的主體形態,逐步形成以沿海及京廣京哈線為縱軸,長江及隴海線為橫軸,若干城市群為主體,其他城市和小城鎮點狀分佈,永久耕地和生態功能區相間隔,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城鎮化空間格局。

    已形成城市群發展格局的京津冀、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區域,要繼續發揮帶動和輻射作用,加強城市群內各城市的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增強城市群的整體競爭力。

    具備城市群發展條件的區域,要加強統籌規劃,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為龍頭,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形成若干用地少、就業多、要素集聚能力強、人口分佈合理的新城市群。

    人口分散、資源條件較差、不具備城市群發展條件的區域,要重點發展現有城市、縣城及有條件的建制鎮,成為本地區集聚經濟、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中心。

    第三節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規劃城市規模與佈局,要符合當地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地質構造等自然承載力,並與當地經濟發展、就業空間、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相適應。

    加強城市水源地保護和供水設施建設。缺水城市要適度控制城市規模,禁止發展高耗水産業和建設高耗水景觀。地下水超採城市要控制地下水開採,防止地面沉降。城市道路以及供排水、能源、環保、電信、有線電視等的建設,要破除部門和地方分割,在統一規劃基礎上協同建設,減少盲目填挖和拆建。加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能力建設。穩步推進城市危舊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保障拆遷戶合法權益。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要延續歷史,傳承文化,突出特色,保護民族、文化遺産和風景名勝資源。強化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管,推進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節 健全城鎮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加快破除城鄉分割的體制障礙,建立健全與城鎮化健康發展相適應的財稅、徵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制度。完善行政區劃設置和管理模式。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制度,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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