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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規定農民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崔清新、楊維漢)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為承包土地的農民帶來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繼續承包。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據了解,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為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據了解,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能否放開,一直存在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應當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以緩解農民貸款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反復研究,最終達成共識: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從全國範圍看,現在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條件尚不成熟。為了維護現行法律和現階段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政策,併為今後修改有關法律或者調整有關政策留有餘地,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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