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崔清新、楊維漢)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部草案明確指出,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短短十幾年間,物業服務機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成為覆蓋面廣,對群眾生活産生重要影響的行業,而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區某居民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發現物業服務中的諸多問題,於是通過訴訟方式,打贏了官司。然而,他們還沒來得及慶倖自己的維權勝利,又陷入了物業公司突然撤走,小區停水停電,業主生活一片混亂的困境。最終,這個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
這次提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關係作出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草案還指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康平説,高層建築住宅小區越來越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産物權中的重要權利。立法者需要特別給予關注,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