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魏武)“我國法律中關於商業賄賂犯罪主體範圍過窄,致使大量的商業賄賂犯罪難以追究,”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索維東談及工作中碰到的問題時這樣説。 索維東表示,我國賄賂罪主體範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及國有單位,但對國有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醫生),則沒有構成受賄犯罪的規定。此外,公司、企業人員賄賂犯罪僅僅包括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沒有關於公司、企業人員介紹賄賂的規定,也沒有對單位行賄以及單位介紹賄賂的規定。
“當前商業賄賂的形式越來越隱藏,而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這位為此專門提交了完善我國懲治商業賄賂法律議案的檢察官説,商業賄賂已從簡單的送金錢、財物,發展到提供技術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外出旅遊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以及安排子女出國,甚至提供性賄賂等形式。
索維東還認為,縱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都未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專門界定,“商業賄賂這一概念的模糊,容易造成執法的障礙。”同時,相關規定也沒有明確回扣和一般商業賄賂行為及相關折扣、佣金、附贈行為的特徵和性質。索維東説,“而且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他指出,我國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主要規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沒有相應的民事制裁手段,導致了商業賄賂民事法律責任的缺位。“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是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競爭權或公平競爭權,對受損經營者不規定民事救濟權利,就會使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受害人難以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向違法經營者主張民事權利。”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