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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亟須完善法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記者 程義峰 石志勇)“慈善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應該儘快促進慈善事業立法”……兩會期間,部分代表委員對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紛紛建言獻策。

    張廷皓代表説,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收入也大幅提高,社會已經出現慈善行為的供給方,但我國的慈善立法卻相對滯後,目前只有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其對與慈善捐贈有關的行為只有零星的法律規定,而且相關法條既不系統也不全面。適時出臺一部具有全面指導意義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業促進法,十分必要。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工商聯會長王鶴齡也提出,政府應進一步從制度層面上建立和完善慈善激勵機制。制定慈善事業促進法,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它將有力推進社會公平,增強社會的和諧程度。

    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慈善總會,各種慈善機構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約為50億元,但這一數字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

    “雖然慈善事業正在發展,也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但人們的慈善意識還不強,民眾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很多人覺得慈善與自己無關,沒有意識到慈善正成為一種社會潮流和個人的生活方式。”全國人大代表、武漢大學哲學系教授彭富春説。

    全國人大代表陳鐵迪説,我國慈善事業目前仍處於起步階段,慈善組織每年募集到的款物相當於GDP的0.05%,而美國為2.17%,英國為0.88%,加拿大為0.77%。另外,我國內地工商登記註冊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獻記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不到1%。

    馬克寧代表説,國內企業不願捐贈,可能跟納稅制度有關。按我國現行政策,只有捐款給國家民政部門設立的慈善機構,才可獲取捐款的發票,憑票免稅,其他類型的捐款都要交稅;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會抑制企業捐贈的積極性。

    曾有人大代表在小組會上説,企業捐款100萬元,最後要交稅近60萬元,這極不利於慈善事業的發展。

    “我國的慈善捐贈還存在著監管不力的問題。”彭富春代表説,“部分基金會對捐贈項目、資金的籌集和投向未如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還有一些部門把社會自願救助捐贈活動轉為變相攤派,個別的甚至挪用、侵佔捐贈款。”

    彭富春代表説,有的社團組織還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一些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事前承諾、事後賴賬,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行騙、搞促銷等現象。

    事實上,我國政府正計劃通過立法鼓勵企業開展慈善捐贈活動。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正在審議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的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個法律條文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以前企業從事慈善活動還要繳稅的不合理現象。

    彭富春代表説:“我們目前還沒有慈善事業法,這使國家不能有效地規範和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出現的種種體制性問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對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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