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 顧立林、李亞楠)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建議,應當將生産、銷售劣藥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5個罪名納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提升法律的震懾力,更有效地保護好老百姓的糧袋子、藥罐子。
據介紹,今年兩會,張立勇一共帶來了13件建議議案,其中,關於食品安全的建議是他最為關心的。會前,張立勇專門赴鄭州的多個農貿市場進行調研,並收集食品樣品送檢,然後結合自身的法律實踐,完成了這份建議。
張立勇認為,違法成本太低, 刑法的震懾力不夠,是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問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為更加有力地震懾食品藥品違法犯罪,他建議將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五個罪名——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納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當中,從刑事立法上旗幟鮮明地表達國家嚴厲打擊這些犯罪的決心。
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瘦肉精”案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主犯劉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一判決獲得了社會肯定,也有效震懾了食品安全犯罪。
張立勇説,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嚴重,尤其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産生了極大的危害和影響。因此,應當根據類罪劃分原理,把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重大公私財産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個罪名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體系,從而更加有力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公私財産權。
張立勇還認為,現階段,我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全面解決,如食品、藥品安全標準不統一、檢測檢驗技術落後、監管部門權限劃分不清、管理混亂、對相關犯罪打擊懲治不力等,把對此類犯罪的懲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實際上也是對人權的保護,是對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