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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起,稅務機關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2019-12-12 10:09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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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現予以發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日

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稅收徵管效率,減輕徵納雙方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子政務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稅務文書送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以下簡稱“特定系統”)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第三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

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送達的,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包括電子送達的文書範圍、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受送達人可以登錄特定系統直接簽訂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相關系統。

第五條 稅務機關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

第六條 稅務機關向受送達人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發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務不影響電子文書送達的效力。

受送達人及時登錄特定系統查閱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第七條 受送達人需要紙質稅務文書的,可以通過特定系統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

第八條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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