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岳母在我和妻子結婚前,曾在公證處公證了一份遺囑,把所有的遺産都留給我的妻子。但在我們婚後,由於長期與岳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我們之間産生了深厚的感情。去年初,岳母重新手寫了一份遺囑,表示把遺産留給我和妻子兩人。上個月,岳母因病去世。現在我和妻子在繼承老人的遺産上産生了分歧。妻子認為應按公證遺囑辦,我認為應按後一份遺囑辦。請問,對此問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秦華)
答: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依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效力最強。
另外,《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如果在遺囑或合同中沒有確定,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則為共同財産。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岳母的後一份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前一份公證遺囑,在繼承方面依然以公證遺囑所寫的內容為準,即遺産應由你妻子一人繼承。而且,你的岳母在公證遺囑中已明確其女是其惟一繼承人,故你要求繼承岳母遺産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