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消毒劑、消毒器械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許可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消毒劑、消毒器械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許可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第三條 消毒劑、消毒器械的申報受理應當嚴格按照《健康相關産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四條 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 首次申報消毒産品許可的,應提供原件1份、複印件4份;複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一致;
(二) 申請延續、變更、補發批件、補正資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 除檢驗報告及官方證明文件外,申報材料原件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或蓋騎縫章;
(四) 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使用明顯區分標誌,按規定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五) 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
(六) 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
(七) 所有外文(國外地址除外)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請許可的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請國産消毒劑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産消毒劑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産現場審核意見;
(三)研製報告;
(四)企業標準;
(五)經認定的消毒産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産品説明書;
4、採樣單;
5、理化檢驗報告;
6、殺滅微生物效果檢測報告;
7、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8、消毒産品檢驗規定要求的其它檢驗報告;
(六)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七)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樣品小包裝1件。
第六條 申請進口消毒劑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消毒劑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研製報告;
(三)産品配方;
(四)生産工藝簡述及簡圖;
(五)質量標準;
(六)經衛生部認定的消毒産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産品説明書;
4、理化檢驗報告;
5、殺滅微生物效果檢測報告;
6、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7、消毒産品檢驗規定要求的其它檢驗報告。
(七)産品原包裝(含産品標簽); (八)産品説明書;
(九)産品生産國(地區)允許生産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十一)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未啟封樣品小包裝1件。
第七條 申請國産消毒器械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産消毒器械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生産現場審核意見;
(三)研製報告;
(四)産品結構圖和作用原理;
(五)企業標準;
(六)經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産品説明書;
4、採樣單;
5、殺菌因子強度檢測報告;
6、殺滅微生物效果檢測報告;
7、毒理學及電器安全性檢驗報告;
8、産品使用壽命或主要元器件壽命的檢測報告;
9、消毒産品檢驗規定要求的其它檢驗報告。
(七)産品銘牌;
(八)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九)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另附完整産品樣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無法提供樣品的,應提供産品照片。